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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老年人婚姻权益

关注老年人婚姻权益   巫昌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常务理事,第五――八届全国妇联执委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对于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显得越来越重要。在现实生活中,侵犯老年人的权益特别是婚姻权益的事例仍时有发生,并且出现了一些令人忧虑的新情况。进一步维护老年人的婚姻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编者按:农历九月九日,为传统的重阳节,又称“老人节”。 在1989年,我国把每年的九月九日定为老人节,传统与现代巧妙地结合,成为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节日。和睦幸福的晚年生活,是每一位老年人所希望的。在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中,除了子女的照顾孝敬外,有一个可以互相依靠的“老伴”显得格外重要。然而现实当中,老年人的再婚常常遇到各种各样的干涉。关注老年人的婚姻生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尊老敬老的切实体现。      人口老龄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带有世界性的趋势,特别是在人口众多的中国,显得更为突出。据初步统计,老年人已经有1.4亿多人,而且每年还以2.8%的速度急剧增长。按照国际社会的标准,我国已进入了老年型国家的行列。老年人为革命贡献了青春,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为民族培养了后代,当他们年老体衰的时候,理应受到无微不至的关怀。党和国家历来重视维护老年人权益,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从不同方面为老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宪法在规定男女平等原则的同时,还规定了儿童、老人、妇女受特殊保护的原则。其他法律如婚姻法、继承法特别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从不同角度体现了宪法的精神。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侵犯老年人的权益特别是婚姻权益的事例仍时有发生,并且出现了一些令人忧虑的新情况。我们要面对新的形势,采取必要的对策,进一步维护老人的婚姻权益,这对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侵犯老人婚姻权益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老年人在婚姻方面更加追求精神生活,对离婚的罪恶感有所削弱。丧偶或离异的老年人再婚的愿望日益强烈,人们对老人再婚的态度也越来越宽容。应该说主旋律是健康的。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老人的婚姻权益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据调查,丧偶和离异的老人,有69%的人有再婚的愿望,但实际上再婚的只占6%。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看发生在身边的侵犯老年人婚姻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是某部队的领导干部,与妻子离婚后单身生活了6年,当他回到住处就感到十分孤单。离休后,他身体日益虚弱,身边又无人照顾。早年虽收养了一对儿女,但他们都已成家另过,很少探望,更谈不到对父亲的关心照顾。李某多么渴望身边有个老伴。这时候他认识了本单位的女同事宋某,58岁,丈夫在几年前病故,她虽有个女儿,但远在云南。两位同病相怜的老人走到了一起。经过半年的交往他们终于结成伴侣。为了不惊动大家,他们只是悄悄地举行了婚礼。李某收养的儿女得知消息后,便一起出动,到家里兴师问罪。说父亲再婚没有通过他们,他们不同意。宋某的女儿也来信表示反对,她指责宋某的行为是“对父亲的一种背叛”。双方的子女为此闹得不可开交。李某的儿女干涉父亲再婚不成,就采取种种恶劣手段,对老人再婚后的生活加以干扰。如,趁父亲不在家时撬门而入,把冰箱的食物席卷一空,然后把冰箱门打开扬长而去;当面辱骂继母,甚至殴打继母。李某想通过法律解除收养关系,但又受到本单位某些群众的非议,说什么,“年纪这么大了还风流什么”。这位部队的老同志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旧思想束缚下,为照顾影响,只好一再让步,恳求子女谅解,但是子女的干扰仍在继续。可悲的是宋某实在忍受不了李某子女的干扰,不得已和李某离了婚。一对相依为命的老夫妻就这样分了手。   案例二:某厂女工王某,年轻时丧夫,和独子小强相依为命艰难度日。小强高中毕业后,由于家庭条件不好,到了28岁还没有结婚。只好从王某的农村老家找了个姑娘结了婚。为了解决住房问题,王某在18平方米平房旁边盖了一个小棚子,自己暂时住在那里,把18平方米的大房子作为儿子的洞房。但是儿子媳妇并不领情,常为房子问题发生争执。小强工厂里有个老工人,老伴病故,子女都在外地,身边无人照顾。小强灵机一动,就想把母亲介绍给他,一方面帮助了别人,另一方面母亲的住房就归自己了,母亲的生活费、医疗费就可以不用承担了,还可以借此索取一笔“彩礼”。王某不同意,小强逼着母亲嫁了人。过了一年,老工人因病去世,王某无处可去,找小强要求搬回来住。小强竟然说:“你已经再嫁了,有困难找他家去,与我何关?房子已经归我了。”王某伤心欲绝,无奈只好把小强告上了法庭,要求住房和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法院经过审理满足了王某的要求。官司虽然胜诉,但母子间的亲情却荡然无存了。   由上可见,侵犯老年人的婚姻权利,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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