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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一体化中合作社不可或缺原因

农业一体化中合作社不可或缺原因   摘要:从新制度经济学和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农业一体化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可缺少,不仅具有理论原因,而且也通过实际调研得到的案例对其进行了证实。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大量减少交易费用和避免内部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还可以解决无合作社参与的农业一体化过程中出现的公司与农户之间利润分配、技术供给和市场风险等方面的矛盾,进而得出了合作社是农业一体化过程中重要主体的结论。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博弈论;合作社;农业一体化;原因   中图分类号:F306.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8-0067-04      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快,尤其在数量上表现比较明显。但是,大部分合作社都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只是简单的将农民联合起来,并没有从实质上突破农业面对的困难。三农问题已成为我国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中最根本的又是增收问题。虽然这几年农民的收入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农民增收状况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究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比较低,尤其是供应、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的组织化程度低。在这种宏观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并积极展开了主导农业一体化的实践。在农业一体化中,合作社的出现是有其合理原因的,本文将从新制度经济学和博弈论角度,结合在浙江获取的实地调查案例,对其出现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农业一体化中合作社自身的优势: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的分析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合作社与家庭经营相结合走农业一体化的道路,能够发挥各自的优势,弥补存在的缺陷,是目前比较理想的一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   1.合作社联合农户具有局部信息优势,可以大量减少交易费用   诺斯指出,信息成本是交易成本的关键。“制度变迁中的信息是不完全的或稀缺的,从而存在正的信息成本。”[1]然而,局部拥有的信息是可以无成本或者低成本取得的。      由于我国农业生产采取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而且目前的情况是耕地数量极其??限,农户数目巨大,所以家庭经营的规模非常小,因此,对于公司来说详细的收集农户的各种信息是不可能的。原因在于成本会很高,同时,很难了解到实际情况。这样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就会出现机会主义行为,但是如果采取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则可以避免这一行为的出现。“真正的合作社所依赖的不仅仅是理性思维还有理性情感。”[2]合作社与农户的交易,是一种传统的交易,它是建立在熟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基本可以视为无监督成本和极低的交易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获取局部信息的成本非常的低,最主要的是获取真实信息的目的很容易达到。因为农户会觉得合作社是自己的,成员之间彼此非常信任,大家都是在追求共同的目标,提供这些信息是为了帮助自己,所以他们会很愿意而且会主动提供准确、详细、全面的信息。威廉姆森认为,各种经济制度的主要目标和作用都在于节省交易成本。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由于合作社能很好的掌握成员的信息,减少了大量的交易费用,这就为这种制度的变迁提供了动力。虽然跟单个的家庭经营和原来的“公司+农户”模式进行比较,其组织成本可能会有所增加,但是和其带来的交易费用的减少和农业生产利润的增加来看,增加的组织费用数量是很少的,不会影响到这种制度的创新。   在实际调查中发现,尽管目前合作社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合作社能大量降低交易费用的优势已经得到体现。80%以上的合作社社员认为,加入合作社之后,他们只需要管理好生产就能有好的收入,节省了寻找信息、销售、运输的费用,而且还能很方便的采用新技术等。合作社能降低交易费用正是合作社大量成立的原因所在。   诺斯认为,制度安排之所以会被创新,是因为有许多外在性变化促成了利润的形成,而这些潜在的外部利润无法在现有的制度安排结构内实现,因而,原有制度安排下的某些主体为了获取潜在的利润就会率先设法克服这种障碍,从而导致一种新的制度安排的形成。正是如此,目前的单个农户直接进入市场、“公司+农户”、农村经纪人成立的中介组织等经营形式都无法让农民享有农产品增加的附加值,而合作社主导的一体化可以让农民得到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这种制度会被创新也是合理的。   2.由于成员相互信任,从而产生的合作精神可以有效避免内部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   “成员们之所以自愿提供关于家庭和邻里事务的信息仅仅是因为他们感觉合作社是他们自己的,他们可以信赖它;相反如果他们是在与外部机构打交道,他们是不会愿意揭示任何敏感的局部信息的”[2]。所以,大量降低交易费用的前提是让农民知道合作社是他们自己的。      根据Draheim的看法,合作社既是一个社会团体,又是一个企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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