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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价格新动向及研究
农地流转价格新动向及研究
摘要:文章以江苏南通市为例,依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分析了惠农实施后农地流转价格上涨现象。研究表明:农地的超额利润增加,刺激转入户调整投入农地数量,扩大种植规模,取得最大利润;转出户则通过自身拥有的使用权将补贴内部化,提高利润水平。农地使用权价格的上涨,有利于其他资源对土地的替代,使农地资源得到有效地配置,解决土地资源紧张问题;转出户将农地补贴内部化,则使农地的利用效率下降。针对这个问题,文章提出相关了建议。
关键词:地租理论;农地流转价格;惠农政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简称农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把属于自身的农地承包权转与他人进行生产经营。从南通市的情况看,流转形式主要有转包、转让、交换、出租、入股等,参与流转的主体有本组农户,也有外组本村及其他,流转后土地主要用于农业,也有用于农产品加工的。农地流转使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得到重新配置,提高经济效率,增进转出户和转入户的福利。随着农地流转在全国各地迅速展开,许多学者对此做了研究。从已有的研究来看,普遍认为农地流转的价格偏低(黄晓峰,2008,黄丽萍,2005),主要是产权和价格机制不完善(邓大才,张家胜,2007);影响农地流转的价格因素很多,从宏观方面看,比如农地政策、农业的比较利益、农地对中国农民的意义、农村剩余劳动力状况、农地流转市场发育程度、流转本身的交易成本等因素(黄丽萍,2005,张家胜,2007),从微观主体上看,各个农户本身的资源禀赋、收入水平等(黄丽萍,2005),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农地流转价格直接影响着农地转出方和转入方的行为(张娟,2005)。2001年以来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惠农政策,2006年下半年以来农产品价格飙升,农地流转价格也有了新动向。学界对这些新动向的研究并不多。
江苏南通市位于江苏中部,南临长江,东滨黄海,与经济中心――上海隔江相望;截至2007年底,该市农村劳动力达到320万人,承包耕地577.41万亩,农民人均纯收入6503元。由于人口密度高、人均耕地少???农村劳动力转移率、农地流转率都比较高。该市有65%左右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累计流转面积达到90万亩左右,占总承包面积的15.3%。研究南通农地流转及价格问题,对江苏以及全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以江苏南通市为例,依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研究新形势下农地流转价格问题,为决策提供参考。
一、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与中国农地的地租问题
马克思认为地租是土地的使用者为了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交纳给土地的所有者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土地交易可以在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一级市场进行,也可以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者与受让者之间的二级市场展开。土地二级市场上交易主体的变化并没有改变交易的性质,也没有改变交易价格的性质,因而并未改变地租的性质。
马克思把地租分为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由于土地天然具有优劣之分,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是由劣等土地的生产条件来决定的,劣等土地生产的农产品与中、优等土地生产产品的价格差额就是级差地租,即平均利润之外的超额利润。马克思认为:“土地所有制本身产生地租”,即只要土地所有权存在,土地所有者就会凭借所有权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地租,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恩格斯认为绝对地租与社会的形态无关,并非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有产物,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使用土地必然要支付地租。
农村集体土地存在地租。家庭承包制,对优劣土地是按农户均分的,各个农户没有因土地的优劣而出现承包金的差别,但土地天然具有优劣之分,级差地租也就绝对存在。农村集体土地也存在绝对地租。中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相对于村组外组织及成员,所有权是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垄断的;对内,农民只具有承包使用权,农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了。
农地流转是权利的流转。农民对于农地具有使用权,而且中国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确立农地承包权的独立性。农地流转是权利的流转,权利的流转其实是土地收益的流转,农地流转属于土地的二级市场交易。农民把土地使用权让渡给他人,取得报酬,体现了对农地承包权的尊重。
农地流转价格是地租的主要部分。农民获取农地承包权是交纳了地租的,只是在不同时期农民以不同形式上缴。纵向来看,从农地私有制改造到目前的承包制,农民分别以工农业剪刀差、公粮、承包金以及税费等形式交纳地租。农民承包权的获取是交纳了地租的,使用权的转让也必然存在地租。农地流转是农地使用权的出让者(转出户)把土地转予受让者(转入户)使用,转入户以不同的形式向转出户支付报酬,这部分报酬是转出户交纳的租金地租,是马克思地租理论在现实中的体现。其他部分包括土地上的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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