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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中基于村民和政府利益均衡政府定价探索

农村拆迁中基于村民和政府利益均衡政府定价探索   摘 要:随着城市扩建改建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村民用房拆迁市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其焦点正是在于拆迁补偿。在所有的拆迁中,如何给定被拆迁人的补偿一直是焦点问题,农村民用房拆迁也不例外。中国的补偿标准完全由政府制定,而且各地的差异性和弹性较大。从各地制定的评估规则来看,政府制定的补偿价格很难使被拆迁人回到拆迁以前的生活水平,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   关键词:农村拆迁;村民;政府;利益均衡;政府定价   中图分类号:F32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5-0039-03       近几年笔者走访了一些中小城市,亲眼目睹了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中所涉及的一些问题,其中感受最深刻的是,城市扩张过程中涉及到拆迁民用房的政府补偿问题,政府和被拆迁人的利益在这一点上发生激烈的冲突。本文将着重考查由开发商用地而涉及的农村民用房拆迁补偿问题。以下提及的政府特指直接参与民用房拆迁补偿定价的定价县级政府。       一、政府与村民双方利益的均衡问题       在所有的拆迁中,如何给定被拆迁人的补偿一直是焦点问题,农村民用房拆迁也不例外。中国的补偿标准完全由政府制定,而且各地的差异性和弹性较大。从各地制定的评估规则来看,政府制定的补偿价格很难使被拆迁人回到拆迁以前的生活水平,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1]。有些学者认为,根本矛盾在于补偿价格的评估是由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体评价单位来认定的,而不是以估价机构市场竞争来获取:估价内容上需政府及有关部门来界定,从而使基准价格名义上是市场价格,实际上还是政府指导定价。有些政府部门为了政绩,搞“形象工程”,有意压低补偿价,降低成本费用[2],伤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被拆迁人一般是分散的个体,是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弱势群体,是被动加入拆迁活动的主体。如不对其进行特殊保护,激发其抵触的行为,也将影响到拆迁的正常进行。只有切实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才能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稳定[3]。至此笔者认为以上的看法不无道理,但存在着不足,???定程度上脱离了实际情况,忽略了政府参与这一过程的必要性和分割利益的现实合理性。首先农村土地是由村民承包经营,村民只有经营权,所有权仍然归政府所有。开发商要征用农村土地就必须由政府出面收回村民经营权,然后将经营权和所有权打包卖给开发商;其次在目前的现实环境中,中小城市由于相对欠发达,城市大力发展处处需要花钱,政府的财政压力很大。政府为了缓解财政困难,必然希望从拆迁中获得部分收益。这样必然会存在政府与被拆迁人争夺利益问题。政府补偿价格太低,被拆迁人利益受损;政府补偿价格过高,由于补偿费用来自于政府财政,补偿费用较高的话势必会影响政府的财政预算安排,政府的其他功能的发挥就会因这种挤出效应而大打折扣,政府财政压力将更加大,政府利益受损。因此,不光村民利益要保护,政府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其利益也不容忽视,双方利益分配上需要达到一定程度的平衡。       二、现实拆迁中存在的村民私自扩建问题以及传统解决方法的弊端       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政府的定价策略并没有有效解决村民私自扩建造成社会资源浪费问题。就以江苏省泗阳县的三类区拆迁为例,该地的村民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在院里院外偷偷搭建,规模一般都在原有面积的2/3左右,其造成的浪费程度可见一斑。那么政府该如何应对三类区即农村地区这种村民私自扩建问题呢?以往政府都是组织人力进行巡查,发现了就拆掉,并处以罚款,这样不仅难以发现从而制止村民扩建,反而滋生了腐败行为。一方面,所罚款项去向不明,很大部分落入私人口袋,另一方面,村民通过行贿巡查人员,从而获得扩建的许可。       三、政府如何定价解决以上两个问题       在研究政府定价之前,我们必须将利益问题转化为效用问题来研究,我们注意到:同样的一个补偿价格给村民和政府所带来的效用是不同的,而任何一个合理的补偿价格都首先应该使得所有经济行为参与人的集体效用最大化,然后在此基础上考虑如何分配这最大化的集体效用蛋糕以达到参与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因此,政府在农村拆迁定价过程中如果能考虑到两个目标:(1)防止村民扩建造成资源浪费;(2)保证政府与村民在集体效用最大化的前提下的利益分配一定程度上的平衡,那么以上出现在农村拆迁过程中的问题将迎刃而解。下面将建立双价格模型来探索满足以上要求的政府定价策略,为了建立模型,我们作了如下的假设:    1.市场的主体只包含村民和政府    村民是同质的,是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博弈。    政府的定价方法是个公共信息;政府对村民私自扩建采取以下策略:如果没有发现扩建,则以PH(下文称为补偿价格)每平方米的价格予以补偿,如果发现则以PL(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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