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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殊性研究与实践

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殊性研究与实践   [摘要]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农村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状况,将真正代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总体发展水平,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快我国农村少年司法制度的建设。作为一个典型的城市化程度较低的沿海农村,浙江省象山县的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原因具有特殊性,并且法院系统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实践中面临着各种现实问题。因此,应当树立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科学理念,尝试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普通程序简化审,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圆桌审判模式,缓刑听证制度,是农村未成年刑事审判取得成效的关键。   [关键词]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殊性;研究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D912,7   [文献标识码]A      浙江省象山县属于一个典型的城市化程度较低的沿海农村,但相对于我国内陆农村而言,象山县又是一个区域经济发达的全国百强县之一。这种状况导致了象山县既有大量本地农村人口流出,又有大量内陆农村人口流入的现实。因此,我们认为,对象山县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殊性的深入研究和实践探索,就目前我国农村少年司法制度的建设而言,不仅具有明显的代表性,而且还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殊性的研究根据      上世纪90年代末,象山法院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人负责制。2000年年底,象山法院正式建立了少年合议庭,并开始了对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殊性的实质性探索。通过几年探索和实践,我们认为,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殊性的研究根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特殊性   1998年至2007年的10年间,象山法院共审理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550余件、涉案未成年人790有余。从这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看,其特殊性可以从以下基本方面来予以概述:   象山县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别数量。从象山法院最近10年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情况看,象山县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是,盗窃、抢劫、寻衅滋事,其分别占该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数的51.17%、25.29%和12.97%,三者相加竟占89.43%,而这几类犯罪是与农村未成年人自卑仇富、物欲膨胀、素质偏低等原因密切相关的。   象山县犯罪未成年人的文化程度。从最近10年象山县犯罪未成年人的文化程度看,初中学历的未成年人占了绝大多数,其中,初中未毕业的占全部犯罪未成年人总数的52.10%,初中毕业的占全部犯罪未成年人总数的29.79%,两者相加竟占81.89%。这种状况其实是与我国大部分农村的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相吻合的。   象山县犯罪未成年人的具体身份。从最近10年象山县犯罪未成年人的身份情况看,家庭成员主要务农并居住在农村的未成年人,占全部犯罪未成年人总数的61%。可见,象山县的犯罪未成年人主要来源于农民家庭,这就意味着不仅象山县人口的主要成分是农民,而且象山县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群体也是农民。   象山县外来和留守未成年人的犯罪比例。在最近10年象山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父母外出打工的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来人口的未成年子女犯罪案件,分别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25%、15%和6%,三者相加占46%。可见,留守未成年人、外来未成年人、外来人口未成年子女的犯罪情况,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实践面临的现实问题   从象山法院近年来的具体实践看,我们在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确实遇到了一些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的现实问题。具体来讲,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定代理人难寻,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且合法性缺失。我国法律规定,在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这一规定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权益。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农村未成年被告人大多是留守的和外来的未成年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往往不在本地。这不仅会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而且还常常出现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庭,从而造成农村基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合法性的缺失。   法定代理人素质较低,导致庭审教育流于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在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宣判后,由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其与未成年被告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来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许多农村诉讼参与人教育意识不强、个人素质较低而使庭前及庭审教育程序,大多流于形式。   指定辩护人责任心不强,导致对农村未成年人维权不力。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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