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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父母赡养中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父母赡养中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农民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较城市老年人的劣势地位,决定了我国农村赡养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农村目前存在的赡养父母的问题暴露了我国立法的缺陷,也说明我国法律与乡规民约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因而,一方面应完善赡养立法;另一方面,应正确处理好国家法律与乡规民约二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农村父母;家庭;赡养       一、农村父母赡养中现存的主要法律问题       1.农村中女儿一般不尽赡养父母的义务    这是几千年来形成的一种习俗,至今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也有学者将此情形归结为“乡规民约”所造成的局面。尽管有现代化的法律作为强制性的后盾,但依然不能加以改变。当然,对于农村中只生育女儿的父母的赡养问题,女儿还是承担了父母赡养的义务,可以说这是传统习俗的一种重大突破。目前,上述问题主要体现在有子有女的农村家庭当中。而这种情形与我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是相冲突的。那么,如何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呢?   2.农村父母的精神赡养几被忽视    随着农村生产力的提高,生活水平的改善。大部分农村父母老年基本的物质生活问题得到了解决。但由于大部分子女在外打工,不少父母晚年过的是孤独的生活。特别是当配偶一方早逝的情形下,更是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就不仅仅是物质生活方面的,精神方面的赡养亦是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它绝非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因为随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等一系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与推行,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农村子女对父母物质生活的赡养必将让位于精神上的赡养。    3.有关赡养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然而,究竟该怎么赡养?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算尽到了赡养的义务?同时,何为“无劳动能力”?何为“生活困难”?既没有司法解释的进一步说明,也未见到相关的行政条例。如此以来,赡养义务的“自由裁量权”就掌握在子女的手中了!进而,多个子女赡养父母的纠纷就是必然的了。那么“老有所养”问题又怎能得到保障?    4. 赡养义务实质上的不平等    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法律未就子女赡养父母提供可资借鉴的具体的赡养规范。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赡养的义务往往是平均分摊。假如某一父母有3个子女,则每一子女承担三分之一的赡养义务。这有点类似于民法中的“按份责任”。表面看来,似乎十分公平!但事实可能并非如此。譬如:兄弟俩的月收入分别为:500元和4500元;而赡养父母的生活费每月需要1000元。如果平均分摊的话,兄弟当中一人的生活费则为零,他将无法维持自己及家庭正常的生活开支。换句话说,他根本就没有赡养能力;此外,父母对子女的付出有多有少,虽然不鼓励人们去斤斤计较,但父母对子女法定义务外的重大开支,如高等教育费,在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时是否应加以考虑?      二、解决农村父母赡养法律问题的对策       1.完善赡养立法    (1)扩大赡养人的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赡养人包括:①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②孙子女和外孙子女;③由兄、姐抚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④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然而,法律没有将“子女的配偶”规定为赡养人,这样以来就产生了一个两难问题:我国婚姻家庭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重大财产的处理须经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决定,倘若做儿子的想孝敬父母但做媳妇的又不情愿;反过来,做女儿的想孝顺父母做女婿的又不乐意,如此以来赡养父母岂不成了一句空话!故而,作者认为应该将媳妇和女婿列为赡养人范畴,这样可避免“各顾各父母”的尴尬局面,减少、避免家庭赡养父母的纷争,为父母的赡养创造良好的环境。    (2)明确经济供养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然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子女供养父母的经济标准。一方面,没有规定父母亲应享受什么样的生活待遇?那么,老年父母的生活水平又怎能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子女间贫富有别,如果不加区分地承担所谓的“按份责任”,子女在自己的生活尚成问题的情况下对父母的赡养又谈何容易?诚然,中国农村家庭经济状况“千差万别”,要制定一个统一、具体的标准比较困难。但只要我们主观上认识了这一问题、重视了这一问题,就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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