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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一个社会学视角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一个社会学视角   【摘要】 本文立足于社会转型过程中,随着大规模民工潮而产生大量留守儿童这一宏观背景。研究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进行了类型学考察,结合了学界已有研究和我们的调查资料,认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可分为初级监护和次级监护。文章分析了两类监护的含义,指出此一背景下,初级监护在功能上的不足,造成了留守儿童诸多问题;然后指出次级监护在功能补位上的效用和措施。   【关键词】 留守儿童;初级监护;次级监护      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不断加快,人口迁移特别是农村人口的乡-城流动空前频繁。在流动人口中,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占绝大多数,他们中的很多人在外出的时候,将子女留在家乡,由此而形成了规模巨大的农村留守儿童群体。所谓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而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据段成荣、周福林对第五次人口普查长表抽样数据的分析,我国留守儿童的规模已达2290万,而农村集中了留守儿童总量的86.5%。考虑到我国这几年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留守儿童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如此大规模的留守儿童群体成为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一个相当严峻的话题。   许多学者指出,留守儿童由于生活在一个特殊的留守环境中,存在很多问题:如由于留守儿童监护人能力限制和对留守儿童管教的放松,留守现象可能对孩子的学习带来负面的影响;(段成荣,2005)由于外出父母与留守儿童稀少的联系很难弥补留守儿童关爱的缺失,部分留守儿童的心理和性格成长由此受到很大影响;(叶敬忠,2006)由于家庭缺失、家庭环境的不完整和家庭社会行为规范教育的缺乏导致留守儿童越轨和犯罪现象严重;(莫艳清,2006)由于监护缺失而导致留守儿童权益保护与安全问题,存在许多安全隐患。(莫艳清2006;王玉琼,2006)。      2 一个社会学的视角:两种监护类型   比较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留守儿童普遍性的问题皆是由于基本的、正常性的监护环境被破坏,而导致亲子互动减少。根据已有的调查研究,不乏学者从宏观角度考察,认为留守儿童问题是由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负面因素的综合性作用所致,如城乡不协调发展;而从监护角度出发归因的学者仅仅是从监护类型的划分的角度,指出了各种监护类型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我称之的初级监护的弱化和次级监护的不足,而未能从监护主体入手来缓解留守儿童问题。   结合暑期调查的资料,我总结了农村留守儿童的两类基本监护类型:   2.1 初级监护:也可称作初级群体监护,指的是在初级群体范围内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监护的类型,它包括亲子监护和亲缘监护。亲子监护即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的类型,在留守儿童家庭里,亲子监护是指单亲监护,这严格来说是一种残缺的亲子监护;亲缘监护指的是父母利用亲缘网络给留守儿童安排的监护类型,包括隔代监护、上代监护和同辈监护。从亲属扩展的角度上说,亲缘监护也可看作是家庭把抚育作用推出家庭范围的结果。   2.2 次级监护:也可称作次级群体监护,是指在次级群体(组织)范围内对留守儿童进行监护的类型,次级监护包括学校(区)和社区监护。农村社区中分布着各种基层组织,如基层自治组织、社区妇联、共青团组织、社区教育组织等,这些组织为次级监护的功能满足提供了基本的组织条件。根据我国《未成年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即当家庭监护,包括初级监护中的种种子类型,功能不足时,次级监护主体就需要发挥应有的作用。   基于监护网络的差异而区分的两种类型,并不意味着初级监护和次级监护是互相独立的两种监护类型,两者是有所重合的,不仅是初级监护的几种子类型有互相重合的可能,初级监护和次级监护之间也可互相交错,例如母亲和祖父母一起或者学校和母亲一起监护留守儿童的类型,就是监护或监护子类型的混合。区分这两种类型,缘于要对这两者监护类型进行功能分析,在第三部分,我将首先指出初级监护在满足农村留守儿童需要的功能不足,再分析次级监护对留守儿童的可及性和重要性。      3 功能视角:从初级监护到次级监护   罗马法认为监护是一种职责,监护制度之所以创设,在于保护被监护人之合法权益,即留守儿童的监护作为一种保护性的制度安排,必然具有一定的功能。从功能视角出发,分析初级监护和次级监护,就需要分析初级监护在满足留守儿童需要方面的功能不足或缺失,而次级监护在弥补不足或缺失方面具有什么优势。   3.1 五种基本需要。针对留守儿童监护而提出的五种基本需要,并不仅仅借用马斯洛心理学的需求层次,而且结合了儿童社会化的基本任务,它们分别是:基本生活需要、安全需要、知识学习需要、规范内化需要和情感交流需要。   3.1.1 基本生活需要作为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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