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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出路

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出路   提要目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民工的数量迅速增加,尤其是二代农民工的队伍也逐渐壮大起来,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备受关注。由于农民工本身流动性的特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就更加值得关注。本文主要讨论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难点障碍,并提出相应政策。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概念,是指农民脱离农业劳动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没有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农民工总数已近2.3亿人,其中进入城市就业的约有1.3亿人,在本地乡镇就业约0.9亿人。农民工一直被称为城镇与乡村之间的“边缘群体”,其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因此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保留和接续的问题一直是我国民生问题的关注点,特别是2010年1月1日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后,此问题更加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重点。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政策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省级或县级统筹。社保基金统筹层次问题一直是讨论的热点问题,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文件,制定了省级统筹标准,提出了进一步推进省级统筹的工作要求。截至2007年底,全国已经有13个省区市实现了省级统筹。这虽然是社保制度的一大进步,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社保制度的缺失。政策规定,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或者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并不与个人缴费额挂钩,故只要缴费累计15年根据1997年的规定,同一统筹地区的新近退休人员享受的基础养老金完全没有差别,无法体现个人对统筹账户以及地方统筹基金的贡献。即使按照2005年的调整方案,基本养老金在15年基础上多缴多发,虽然考虑了参保者缴费时间的影响,但仍然没有将基础养老金部分与个人缴费金额直接联系换算。而且目前的政策只实现了个人账户金额的转移,而进入社会统筹的大部分基金去向并未提及。虽然在政策明文允许异地累计缴费年限的情况下,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时间延续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对于农民工而言,仍然缺乏实际利益。个人账户转移的金额与选择退保时取回的金额并没有什么差别,因此,许多农民工无奈地选择退保。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新政策。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这是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针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能衔接的要求,制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法》第一次在全国层面规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但是在《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仍回避了地区统筹和地区分割的问题,并没有具体更改原有规定中,对于跨地区流动时只能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的说法。这也就意味着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账户中的资金只能归政府所有,而不能转移接续到转移地的养老保险制度下。即使在2010年1月1日人保部和财政部颁布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中规定,也没能够回避此问题。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难点分析      (一)缺乏统一的、全国性的、针对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本的制度性难点。当前,各省市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认识上并没有达成统一,各地区的进展相对不平衡,各种各样的参保模式出现,这样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造成了根本的制度上的影响。例如,广州实行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养老保险的模式,而上海实行综合的社会保险模式,福建把农民工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模式。由于各地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模式,政策不统一,缴费的基数和比例就会有很大的差异。再者,即使实行的养老保险模式一致,但是,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一致,也会导致缴费率和养老保险待遇的差异。由于农民工本身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这样就会致使农民工的社会养老关系无法随其流动而相应的转移,农民工在城市内缴纳的养老保险,当其返乡或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无法得到有效的转移接续。   (二)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尚未实现全国统筹,客观上造成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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