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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土地问题
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土地问题
中国的改革发端于农村,肇始于土地。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本特征的农村改革,对中国农村发展、解决温饱问题以及1/4世纪的改革开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尤其是在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当前,土地问题又显现出来,它是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的一个节点。
一、当前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面临的土地问题
(一)当前政策规定“农转非”要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
农民进城落户后,由于个人素质、年龄、职业技能等各方面的原因,有的没有固定住所和职业,有的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在当前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前提下,他们不想失去土地这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或者说在一定的期限内不想失去承包地和宅基地这个“退而谋生”的根。然而,2002年8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26条指出,“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二)今年中央1号文件和《土地承包法》存在着冲突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积极推进农民进城落户,并没有提及农民进城落户必须与土地和宅基地挂钩,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理说县城及县以下小城镇也属非农户,也要退出农村的土地,可见此处存在着矛盾。
(三)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
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农民的承包地被国家征用,从土地收益分配看,国家支付给失地的集体和农民的补偿标准与土地转为城市用地后的可获价值相差过大,其中补偿资金又相当部分给了集体,实际的土地补偿很难全部拿到农民手上。同时,征地补偿水平与土地的最终使用用途分离,难以体现对土地拥有者的公平对待。农民进城得不到应有的资金支持。
(四)以前一些进城落户的农民“裸退”(退出土地和宅基地)后,在面临生活困难时,想迁回农村或者是想要回以前退出的土地和宅基地,目前政策上对此是空白点
2000年之前,农民具有高额的负担,种地不合算,而城镇务工经商的诱惑,使得许多农民“裸退”“净身”进城落户。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拥有农户尤其是拥有土地的价值逐渐体现,这些职业技能相对低下、文化素质相对低下的农民成为“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农转非人员,他们希望迁回农村,希望要回以前拥有的承包地和宅基地。目前,人口流动主要呈现从农村到城市的单向度流动,国家政策禁止有城市户口的居民在农村购买农民房屋和拥有土地,国家《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指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这些人成了“悬在空中的人”。
(五)土地农转非过程中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农民得到的很少
土地农转非??程中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农民不能得到,全部归了工商业资本家和政府。并且政府征用农民的土地,补偿的是30年的使用权,实际上却是得到了所有权。
(六)一些长期进城务工农民的抛荒土地未得到足够重视
事实上,农民如果在城市能够生活得好,他们是不愿意回到农村的,尽管他们仍不愿意退出承包地,但是,这块承包地的确确是在荒芜着。推而广之,假设一些未退出承包地的进城落户农民,不到万不得已肯定不会回到农村的,所以他们的地也是荒芜着。目前,大面积抛荒在一些偏远山区已是不争的事实了。《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但很多地方对此视而不见。既未收回发包的耕地,并且因外出人员流失过多,想推进土地流转,也显得有心无力。
(七)部分退出土地的进城落户农民,处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下的尴尬境地
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就业、生存、社会保障等属性。进城落户的农民退出土地后,失去了拥有土地所带来的一系列保障功能,如生活保障功能、就业功能、资产增值功能、融资功能(抵押贷款)、财富积累等功能。同时,却又无法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使得进城落户的农民既不同于一般在农村务农的农民,也不同于城市“原住民”,处于进退失据、左右尴尬的境地。
二、冷静的思索
(一)当前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并未发生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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