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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理论探讨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理论探讨   【摘要】本文有银行业混业经营试点引发思考,介绍了国内外金融业发展历史,并引入关系网络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对现阶段混业经营的优越性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指出,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向。   【关键词】分业经营;混业经营;金融控股集团      一、国内外金融模式发展      在1923年金融大危机之前,西方各国银行都实行混业经营。由于美国证券市场崩溃所引发的金融大危机的爆发,使人们认为股市崩溃和金融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银行参与了证券业务。此后,一些主要发达国家通过立法的手段使金融业从初始状态的混业经营强制转化成分业经营。1933年美国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是世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形成的主要标志,根据这个著名的法案,商业银行禁止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公众的储蓄,甚至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间建立交叉董事关系也是禁止的。此后,西方银行体系分为以德国为代表的混业经营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分业经营两大阵营。究竟应该实行哪种经营模式,一直是金融界的重大争议问题。   中国的金融业经历了“先混后分”的过程。1995年以前,中国金融业实际是混业经营的。1993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决定》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要明确规定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数额、管理人员素质标准及业务范围,并严格审批、加强管理。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国有商业银行在人、财、物等方面要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中国颁布《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这三部法律基本确定了中国金融体制分业经营的格局。1998年底,中国颁布了《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连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后成了中国金融的监管体系。为了适应国内外竞争的需要。去年我国正式提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试点,并在金融业立法方面进行了修改,为进行混业经营试点留出了适???的空间,因此,中国银行业也正式开始了混业经营的试点和探索。      二、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对比分析      在实行分业经营时,各金融机构只能从事专门业务,银行、保险、证券之间的合作受到分业经营原则的限制。在金融市场发展不甚完善的时候,分业经营便于监管当局对其业务进行管理,对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和经济自由化的不断加深,尤其是金融业并购浪潮席卷全球。全球资本大规模的流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国家就放弃了原来关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和管理的规定,允许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结构互相渗透,新的重组、并购浪潮不仅包括银行同业的兼并,同时还有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之间的跨行业兼并重组,大银行全能化与综合化成为新潮流。分业经营已很难适应市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新型金融产品的开发受到限制,银行、证券和保险业日趋紧密地融合,混业经营成为大势所趋。      (一)从关系网络角度分析   分业经营模式下,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是“纵向”关系。从我国目前情况看来,我国针对证券、银行、保险,分别设立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并颁布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各监管机构分别监管相应的金融机构,无权干涉其他机构的业务活动。   混业经营模式下的监管体系是“横向”的。以美国为例,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投资者的保护、公平竞争等目的出发,制定了多项监管规则。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联邦储备体系(Fed)、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邦住房放款银行委员会、联邦储备贷款保险公司、全国保险监管者协会(VACI)、联邦储备监督署(OTs)和国民信贷联合会等,分别对各类金融机构实施专业的交叉监管。各州监管当局又分别对各机构运作进行监管。新的金融监管体系将银行,证券、保险统为一体,依法进行横向综合性监管,克服了分业经营监管体系个别立法个别监管的弊端,顺应了金融服务产业融合经营的发展要求。   业务开展方面,分业经营固然存在其自身的优势,能促进专业化分工,提高其在专业领域内的效率与服务水平,同时还能减少金融机构之间的过度竞争,保持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同时有助于避免金融机构本身陷入风险过高的关联业务之中,将风险隔离与行业之外。   但是,在全球化趋势的驱动下,分业经营的缺陷日益暴露。最重要的缺陷表现在各专业性金融机构关系网络单一,资源或信息不能得到共享,资金流动性低,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此外,分业经营规定特定的金融机构只能在特定的领域经营,一方面容易造成各自范围内的垄断,另一方面,无论是银行还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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