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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公益诉讼与公共利益保护
刍议公益诉讼与公共利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在我国,公共利益的科学界定是公共利益获得保护的基础。公共利益的特征决定了公共利益保护面临的诸多困境,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将成为公益保护制度架构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关键词:公共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
市场主体利用市场自由和私法自治保护、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时,时而会侵害到公众的利益甚至国家的利益。通过公益诉讼程序的建立,使公众成为行使公共利益司法维护主体,把违反法律,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交司法审判,进行纠正、制裁,最终使公共利益得到充分保护是现实的需要。
公益诉讼―公共利益保护的有效途径
(一)公共利益的诸多特征决定了公共利益保护的困难较大
首先,公共利益主体具有不特定。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是一定社会领域组成社会的全体成员或大多成员所形成的集合体,公共利益具有不可分割性。当公共利益受侵害时个体缺乏保护该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主动性,造成了保护主体的缺位。
其次,受益主体与公共利益(客体)之间的间接关联性。利益是人们对能够满足自己需要的,处于稀缺状态的客观对象占有的程度,反映了主、客体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蕴含着主体对客体的价值判断。而受益主体和公共利益客体的间接关联这一特点决定了主体对自身利益的被侵害感受可能麻木,公共利益的保护出现尴尬。
再次,公共利益的供给具有一定的外部效应。这使得具有保护公共利益诉求的个别主体既有可能内心充满捍卫全社会利益的英雄式自豪感,也可能当保护公共利益的诉求得到一定积极效果时产生自己为他人作嫁衣裳的愤愤不平之感,因为其他人是在搭便车。由于公共利益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享有的,而且具有易受损害的脆弱性,这就决定了公共利益保护机制或制度体系合理构建的必要性。
(二)对公益诉讼的理解
公益诉讼制度源自古罗马,是相对私益诉讼而言的。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罗马市民均可提起,其实质含义是原告代表社会集体利益而非个人利益起诉。而??于公益诉讼一词有三种理解:
一是“公共利益+诉讼”。这是从字面上来理解公益诉讼,将含有“公共利益”内容的诉讼都称为公益诉讼。认为公益诉讼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违法的司法活动。
二是诉讼法上的公益诉讼。认为公益诉讼是客观诉讼的一种新的类型,即原告起诉并非由于自己的权利受到某种直接的侵害,而是为了客观的法律秩序或抽象的公共利益,从诉讼法的技术层面,特别是从原告与案件之间的利益关系层面出发而指称的新的诉讼类型。这类案件中,由于原告与案件缺乏足够的利益关系联结,导致原告起诉资格障碍,进而产生诉讼法技术上的处分权、法院裁判之拘束力等问题。作为一种新型诉讼,这类公益诉讼的形成,需要立法对相关问题予以规定和明确,尤其是要赋予某些主体对并未直接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是民权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民权运动意义上的公益诉讼发端于美国,民权运动意义上的公益诉讼,并不意味着当今我国已经出现民权运动,而只是在公益诉讼一词的使用上,具有民权运动的意义。从这个角度理解的公益诉讼,关注社会转型时期之利益多元化背景下尚未被主流意识关注的问题,强调案件对于社会的影响,基本理念是公共利益、人权保护与社会变革。其重点在于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即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个案的受理、审理和裁判,引起社会对侵犯公共利益现象的关注,期待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加以保护,并以此促进法律和政策的改进,以及社会观念的变革。
公益诉讼引入的实质在于为公共利益的保护提供了司法救济渠道。但公益诉讼却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一般认为,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相关公民根据法律规定,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出请求,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违法行为并籍此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
当前,学者认为公益诉讼包括行政公益诉讼论与民事公益诉讼论。持行政公益诉讼论的学者认为,我国传统法律理论是依靠公权来控制公权,用分权和制衡的方法来管理社会,存在效率方面的问题,结果仍是行政权在不断膨胀和扩展,并未受到适当的制衡和约束,特别是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很难得到纠正。所以,应当树立“以私权制约公权”的理念,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利用司法裁判权的政策引导功能和强制威慑功能来促使行政权的依法行使,既不能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也不得因怠于行使职权而出现行政执法盲区,从而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这种诉讼模式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审查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作为和不作为,诉讼所追求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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