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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对发展现代农业影响

刍议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对发展现代农业影响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农业发展史表明,现代农业发展过程是改变传统粗放型农业增长方式,将现代科学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从而实现农业发展形态的变革,即由过去的自然农业、经验农业转向科学农业、生态农业的过程。这一过程本质上是一个要素集约化或者说是一个土地集约经营的过程,因此土地集约化经营成为现代农业的重要特征,也是推动农业发展的一种内在力量和自然趋势,代表了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现代农业 土地产权制度 集约化经营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现状分析      土地是农村之根本。我国30年前确立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产权制度的核心是“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农户”。 然而,在30年后的今天看来,这种土地产权制度已阻碍着农户土地集约经营积极性的发挥,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首先,原有产权制度中土地所有权虚置,影响农民对土地集约经营的积极性,制约现代农业发展。土地所有权虚置容易造成政府与村委在共同管理、支配和处置土地过程中违背农民这一真正所有者的利益。《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农村土地属于三级即“乡集体、村集体、村民小组”所有。这些规定虽然明确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但“农民集体”在法律上具体内涵模糊,由谁来代表集体实施其权利与义务却难以确定,“集体”有乡镇、村、村民小组三个层次,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所有者代表,其产权在某种程度上是虚置的。从所有权主体来看,1998年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上不可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认定这种社区共同体可以做为农地所有权的人格化代表。而事实是村民委员会充当了集体土地财产所有者的代表,“农村和农民实质上是被农村干部所控制”。因而,有的基层政府借土地集体所有之名,违背农民意愿进行土地大面积流转;有的政府部门动用行政手段圈占耕地,???批先占、少批多占、越权批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致使农户权利受损,农户土地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阻碍农户对土地的集约化经营和现代农业的发展。   其次,农户承包经营权期限延长和“长期不变”,未能很好消除农户“恐变”心理,制约农户在土地上进行更多的投资,集约经营难以实现,现代农业无法发展。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中央规定土地承包期为15年;1993年中央做出决定,原定的土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由于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年限30年,致使农户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是有限的、不完善的,土地产权界定的变化,使农户无法实现土地利用的长期利益最大化。正因如此,农户对未来土地使用权获利的预期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导致农户对土地投入的冲动减弱,尤其是现代农业发展所需要的大批量投入难以落实,土地集约经营难以推动。   第三,从产权的权益效能来看,农户仅有有限的使用权,而不享有占有、收益和处置权。由于产权不完备导致农户的财产权利不充分,农民投入与获利存在某种程度的不对称,影响农户通过对土地的投入来实现土地的养护,制约农户对土地集约经营的积极性。与此同时,土地流转在十分有限的使用权的情况下,农户不具有完整的经营权和相对独立的土地财产权力,不具备在市场上进行经营权交易谈判的财产权利基础。因此,农民土地承包权也难以得到很好落实,农民也很难拥有真正的土地流转权力,影响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配置和土地流转中农户的获利机会,土地流转的“冲动”趋于减弱,规模化经营难以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也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从这种意义上讲,要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加快农村发展,改革土地产权制度已成为必然。      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发展现代农业的关系      从国际农业发展史看,推动土地集约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大致有两条道路:一是建立在专业化、商品化、市场化、机械化基础上的规模型的大农场经济,即规模化土地集约经营;二是建立在生物化、技术化、劳动密集型基础上的家庭制小农经济,即家庭制土地集约经营。目前,我国在人多地少情况下只能选择后者,因而生物化、技术化、生态化、劳动密集型的土地集约化经营方式正成为我国现阶段的改革焦点问题。从长远看,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我国有可能实现某种程度的规模化土地集约经营,即农场化、公司化,实现大农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集约经营。如何科学合理地利用以上两种做法推进土地集约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指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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