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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法律选择

刍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法律选择   内容摘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非圆满履行往往会把交易者牵进诉讼、仲裁中去,解决争议过程中法院或仲裁庭适用何种法律事关双方利益。为了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利益,交易主体应该在合同中灵活设定法律选择条款。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 法律选择 利益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它的正常圆满履行,会实现不同国家当事人旨在通过交易获得预期利润的初衷。国际经贸的大量实践证明,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关注的重点正是如何促使合同圆满履行以实现预期利润。但亦有大量事实表明,非常态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非圆满履行也占一定比例,这种情况下,往往牵涉诉讼、仲裁等解决争议方法的使用,因此对交易主体来说,做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预防,即审慎进行法律选择以全面维护自身利益尤为必要。      对法律选择利益的阐释      法律选择利益可从狭义、广义两个角度把握。狭义的“法律选择”利益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争议处理过程中,因为法院或仲裁庭适用国际货物买卖主体事先在合同中选择的法律从而使某一方当事人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或裁决所带来的利益。这里的利益不是因为程序的不公正或政治因素所带来的,而是由于各国法制不同、国内法与国际法不尽相同,导致同一国际经济贸易争议案件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得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结果所带来的具体利益。广义角度的“法律选择”利益,则还包括某些无形的、抽象的利益。这可以从法律选择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现实意义理解:在合同中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能够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合同双方义务的履行,权利的享有,减少争议的发生;也有利于在合同发生纠纷的时候“有法可依”,维护作为主权国家的尊严和应有的权利,以免受制于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法律选择的原理解析      既然进行法律选择能带来超过不进行法律选择的利益,国际货物买卖的主体就不应该忽视这种行为。在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过程中,要注重法律选择条款。只有通过事先的明确约???,才能防患于未然。相应的,在实践中就必须要明确一些基础性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协议选择法律?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有哪些?其适用特点如何?下面逐一分析: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世界公认的选择合同适用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使国际货物买卖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成为可能。但是在这个领域存在诸多限制,因此法律的选择也须有所顾忌。从当今各国立法实践和国际仲裁实践来看,“意思自治”主要受五个方面的限制:首先,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方式、范围要符合其所属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二,当事人自主选择只能在任意性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得违背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第三,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有合理的根据,不得选择与合同毫无实际联系的法律。第四,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必须“善意”“合法”,不得规避公序良俗;最后,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必须公平、合理,不得违背一方意愿。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领域,当事人应该在限制之外协议选择法律。   可供选择的法律及适用特点   根据各国立法实践和国际仲裁实践,通常可供当事人选择作为处理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法律主要包括三类:一国国内法、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具体而言:国内法主要指一个国家的民商事立法,因国而异。国际条约主要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惯例主要包括国际经济组织、国际法协会、国际商会等组织编篆、制订的国际贸易统一条件;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贸易协会、商业团体等制订的提供给当事人选用的标准合同;在某些行业中长期流行的惯例;特定贸易方式下形成的一些习惯性做法以及港口、码头惯例等等。   国内法的适用有三种:一是适用本国法律。由于交易主体对自己国家的法律非常熟悉,因而这一约定条款对自己十分有利。二是适用对方国家法律。这是一种对对方最有利的法律适用约定。按照这一约定,合同一旦出现纠纷,解决合同适用的实体法律是对方国家的法律,聘请律师也只能到对方国家去选择,对自己相对不利。三是适用第三国法律。在对外贸易谈判中,由于双方对法律适用的约定问题比较敏感,有时双方互不让步,很难达到统一,可能出现谈判双方排除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选择适用第三国的法律作为解决合同争议的实体法。   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现在较常见的法律适用约定,对双方当事人较公平,受到大多数国家贸易界人士的欢迎。根据公约第一条至第六条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可以提炼其四大适用特点:   第一,公约仅适用于商业性国际货物销售,这里的国际性是以营业地为标准,货物的销售范围不包括公约第二条的六项排除事项但可以扩大到买方提供部分物料由卖方组装加工的销售合同。第二,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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