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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思考

刑事司法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思考    摘 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宽严相济应是: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互补,宽严有度,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保持刑罚适用的均衡性。    关键词: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司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 D926.1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8631(2010)03-0065-01       从严打到宽严相济,是我国近年来作出的关于基本刑事政策的重大调整和重要决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需要认真研究的大问题。    一、正确把握和区分宽与严    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这话说起容易,但实际做起来比较困难。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和区分宽与严。    1. 严格依法,按照刑法的明文规定来区分    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有据,要充分体现法治精神,尽量少掺杂人为因素。刑法规定从重或从轻处罚,意味着在刑法评价上对这些行为的看法是有明确的倾向性的。从重处罚的行为意味着该行为的性质比较重,在刑法的价值判断中受到强烈的否定评价,对这些犯罪行为要从严把握。相反,刑法中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味着在刑法的价值判断中这些行为的危害性或可罚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刑法的宽容,可以从宽处理。    关于从重处罚,刑法总则规定有两种情况,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和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分则规定比较多,大致有八种情况。关于从轻处罚,刑法总则规定有十二种情况,分则规定了三种情况。刑法中明文规定从重处罚的,在司法活动中要从严把握;刑法中明文规定应当从轻的,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在司法活动中就应当从宽把握。从目前司法实践看,既有从宽不够的问题,也有从严不够的问题。在处理普通刑事案件中的偶犯、未成年犯、在校学生犯罪等方面,存在落实从宽不够的情况;在处理职务犯罪方面,由于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往是查处的少、采取强制措施的少、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的多、定罪免刑的多、判处缓刑的多,总体上存在从严不够的情况。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改进,努力做到有宽有严,宽严有度。    2. 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虑案件各种因素来区分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定要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因素、犯罪人的因素、被害人的因素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各种因素。犯罪的情节因素(如犯罪时间、地点、对象、动机、原因、方法、手段、罪过形式等)能够直接反映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大小。因此,情节轻的应当从宽,情节重的应当从严。犯罪人的因素(如年龄、初犯还是再犯、偶犯还是惯犯、生理状况、精神状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反映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和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回归社会的难易程度。人身危险性小的,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回归社会相对容易的,应当从宽,反之,则应从严。被害人及其家属强烈要求严惩犯罪人的,应考虑从严。被害人及其家属与犯罪人达成了谅解,表示同意或要求对犯罪人从轻处罚的,应考虑从宽。    二、要在轻罪人员的诉前过滤、审判和执行方式上大胆进行变革,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轻罪实行非监禁刑、非刑事化处理    这就要合理确定轻罪的范围,对于非暴力或轻微暴力的案件,造成轻度后果的,犯罪行为人以实际行动取得检方或被害人谅解的,一部分可以进行庭前和解,并在公安和检方的主持下,两方或多方达成协议不进入审判阶段就结案,但犯罪信息仍应当保存。一部分进入审判阶段后,可以改为交由社区矫正机制通过庭外执行。对轻微犯罪,包括偶犯、初犯、过失犯、未遂犯、中止犯、胁从犯、无被害人犯罪(如赌博、卖淫等)、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处罚更轻,包括非监禁刑、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司法化。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从2007年11月实施非监禁刑审访体系至今,共判处缓刑400余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无一例再犯或因违法而撤销缓刑情况的发生,也无一例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充分说明对轻微犯罪适用非监禁刑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是犯罪构成中的特殊主体。这两类主体涉嫌的犯罪主要是轻罪,通常其主观恶性不深。同时,未成年人犯罪与他们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有直接关系,特别是培养一名大学生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社会成本很高,若仅因一次情节较轻的犯罪而对其简单地科处刑罚,将他们抛向社会,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目前,我国每年被判刑的有几十万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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