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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与程序设计

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与程序设计   摘要: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的法律思潮,正在一步步走进人们的视野,成为刑事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热点。“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叙说理论”是西方关于刑事和解最主要的理论,同时在美国、德国等一些西方国家也建立起相对完整的刑事和解制度。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宽严相济”政策和指导思想的提出,对于刑事和解的关注愈来愈多,在继承中国传统“和”文化的基础上,我们开始进行理论的探讨,一些地方也开始尝试并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给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创造良好的条件,也为中国刑事司法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新思路。   关键词:刑事和解;渊源;理论基础;被害人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1-0265-02      一、刑事和解产生的背景   (一)被害人学的产生以及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   被害人学起源于18世纪中叶,??是作为刑事诉讼中主要角色的被害人,并未收到应有的重视,这也使得对被害人学的研究一直专注于犯罪行为和犯罪人格,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被害人被忽视的现象有了明显的改善,刑事被害人才逐渐成为被害人学的研究对象 [1]。在弹劾式的诉讼中,被害人拥有广泛的权利,能够很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封建纠问式的诉讼中,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以及享有的广泛权利被国家权利所取代。现代诉讼制度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以犯罪为本位,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高于一切,而在犯罪行为中受到直接损害的被害人居于次席。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的呼声高涨,其地位日益受到重视,被称为“恢复被害人权利”的活动得到迅速发展 [2]。   (二)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   被害人保护思潮的不断发展,要求保护被害人自身权益的呼声高涨。同时,针对加害人的监禁、矫正政策却没有取得良好的成果。监狱人口的不断增加已经超过了监狱的收容能力,而政府设立的帮助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各种矫正措施也都没有取得成功,使得罪犯在监禁释放后再犯的比例愈来愈高。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于使用监禁这种刑罚改造罪犯、复归社会产生疑惑。   (三)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同监禁、矫正政策相伴随而来的是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这也是以国家追诉为标志的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带来的严重后果。监狱人口不断增加,使得政府不得不加大在狱舍建设方面的开支,甚至有些地方在狱舍建设方面的开支已经超过了教育经费。   二、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各地的实践   2002年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出台《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以及2003年7月北京市政法委《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中说明在确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的,在双方自愿,加害人以全部或部分承担赔偿费用的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2004年厦门市集美区公、检、法院研究出台《关于办理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的会议纪要(试行)》,同样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且情节轻微的轻伤害案件,在双方自愿和解,已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且履行损害赔偿义务,危害不大的可以适用。   2005年安徽省公安厅会同省高法、省检共同出台《办理故意伤害案(轻伤)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也规定因民间纠纷直接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在双方自愿和解,双方就民事赔偿形成书面协议并以执行,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的可以适用。   2006年7月,烟台市委政法委下发《关于推行平和司法程序的实施意见》,对轻伤害案件、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轻罪案件,在双方自愿,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初犯、偶犯,已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示,并处于有效控制之中,而且加害人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或固定职业,有明确的受害人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首先,在起源方面就有所差异。恢复性司法是国外一项刑事司法改革运动,起源于20 世纪60 年代的北美,作为一种后主义的法律思潮,它是建立在对传统刑事法制度的批判基础之上的,并且十分强调社区的参与。而中国的刑事和解源头可以追溯到人类原始社会末期以赎金代替复仇的纠纷解决方式上和现代的许多制度均带有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印记。其次,国外的恢复性司法是以社区作为一个基本的被害人,但是在中国刑事和解并没有社区的充分展示。再次,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一种交流、沟通、对话,达到心理的恢复;但是在中国以国家为本位的刑事司法结构中,这一点并没有显现。最后,恢复性司法体现的是同侦查、起诉、一审、二审乃至执行阶段全方位的、各方的参与,而且方式多种多样,非常灵活。但是,目前中国的刑事和解更多的还是围绕着赔偿问题[3]。   三、中国构建刑事和解的设计   在中国构建刑事和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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