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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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

论票据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的界限问题 ——非法补记空白支票的司法认定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票据的广泛应用,以票据诈骗为代表的票据犯罪活动出现直线上升的趋势,因此97年修订刑法时将金融活动中的一些特殊的诈骗行为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增设了金融诈骗罪的相关规定,票据诈骗罪便是其中之一。;授权补记行为:指在收款人空白栏、金额空白栏或空白背书的背书人栏记载权利人名称的行为。该补记如果由出票人或背书人自己为之,则为出票、背书的一部分,或者应持票人的请求出票人、背书人补记,即构成出票或背书的辅助行为。如果持票人自己补记,就将其称为“补记行为”或“补记记载行为”。补记行为完全符合票据行为的概念要件,应将“授权补记”视为票据行为。 持票人记载禁转文句的行为:依据规定,票据可以空白背书,出票人也可以发行收款人空白的支票。若持票人在空白背书的票据上或者在收款人空白的支票上记载禁止转让文句,即相当于背书人或出票人对直接当事人之外的票据持有人不再承担票据责任。此种记载为要式法律行为,必须记载于流通的票据之上,且变动了票据的流通性,亦应为票据行为。 票据上的划线行为:所谓支票划线,就是支票上划两道平行线, 其目的在于对支票收款人进行限制, 限于银行或付款银行的客户。 其法律效果是变动了票据关系, 使票据的收款人变为银行或者银行之客户。 所以其应为票据行为。;;国外关于空白票据的立法例;非法补记空白支票的行为性质的认定 行为人对于支票必要记载事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不进行记载,就在支票上签名发行,预定其后由他人进行补充记载,并依据所载文义发生票据效力的一种特殊支票。 构成要件: (1)须有空白票据行为人的签名; (2)须欠缺必要记载事项; (3)须有补充权。 分类:金额空白支票和收款人空白支票 ;通过未经交付获得印鉴齐全的空白支票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一)采用盗窃、抢夺、抢劫、诈骗等非法手段获得印鉴齐全的空白支票,进行非法补记后获得钱款的行为。 (二)拾得他人遗失的印鉴齐全的空白支票进行非法补记后获得钱款的行为。 违反授权补记空白支票而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 ;对未经交付获取印鉴齐全的空白支票行为性质的认定;(二)拾得他人遗失的印鉴齐全的空白支票进行非法补记后获得钱款的行为。 拾得他人遗失的空白支票本身不成立犯罪,但行为人对空白支票进行补记以 获得钱款的行为,其实质上是冒用他人票据的行为,因此,此种行为按照刑 法第194条第1款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对违反授权补记空白支票行为的认定;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笔者认为,在现实中,代填人没有实现票据行为之前,往往难以判断代填人具有侵占的主观意愿,只有在代填人违反授权规定行使票据权利的时候,这种侵占的行为才将表现于外。因此其可以看成行使票据权利行为的预备行为,然而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实质又是冒用票据的行为,因此这一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对违反授权补记空白支票行为的认定;对违反授权补记空白支票行为的认定;对违反授权补记空白支票行为的认定;对违反授权补记空白支票行为的认定;结论:综上所述,盗窃空白支票非法补记以获得钱款的,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或者盗窃罪。当出票人授权行为人代为补记支票金额,而行为人并不是票据权利的获得者,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具有票据权利的人违反授权内容进行非法补记以获得钱款的,此种行为可能构成普通的诈骗罪。 ;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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