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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规定(2017修订).doc
同煤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2014修订稿)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通风系统 3
第一节 一般要求 3
第二节 矿井通风系统 4
第三节 采区通风系统 5
第四节 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 5
第五节 峒室及其它巷道的通风系统 6
第六节 通风能力和风量管理 6
第七节 巷道贯通 8
第八节 矿井反风演习 10
第九节 回风巷管理规定 11
第十节 矿井通风图纸管理 12
第三章 局部通风 15
第四章 通风设施 18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8
第二节 设施设计 18
第三节 设施施工 19
第四节 设施验收 21
第五节 设施管理 22
第五章 瓦斯防治 23
第一节 瓦斯检查 23
第二节 盲巷、窒息区管理 26
第三节 瓦斯排放 26
第四节 抽排瓦斯风机的使用 29
第五节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 30
第六章 瓦斯抽采 3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
第二节 抽采系统 33
第三节 抽采管理 36
第七章 安全监测监控 37
第一节 总则 38
第二节 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 39
第三节 设计和安装 39
第四节 设备机房 41
第五节 传感器的设置 42
第六节 调校、测试、检修、维护 48
第七节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 50
第八节 安全监控系统联网信息的处理 50
第九节 管理资料及技术资料 51
第八章 防灭火 5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3
第二节 灌浆系统 55
第三节 束管监测系统 56
第四节 均压开采 57
第五节 注氮系统 58
第六节 火区管理 58
第九章 综合防尘 60
第一节 防尘洒水系统 60
第二节 采掘工作面防尘 61
第三节 其它地点的防尘 63
第四节 巷道冲洗 63
第五节 防止煤尘爆炸 64
第六节 粉尘测定 65
第十章 新建、改扩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特别规定 66
第一节 通风机构设置及责任划分 66
第二节 “一通三防”管理要求 67
第十一章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 68
第一节 计量强制检定 69
第二节 仪器仪表标校与人员管理 69
第三节 仪器仪表的收回与发放 70
第四节 库存管理 70
第五节 实验室的建立与管理 71
第六节 自救器使用管理 71
第十二章 附则 73
附件一 矿井配风风量计算标准 74
附件二 通风设施建筑标准 86
附件三 安全监控系统验收管理办法 93
附件四 安全监控系统测点定义要求 94
附件五 甲烷传感器调校方法 96
附件六 煤炭自燃倾向鉴定用煤样的采样方法 98
附件七 强化管理粉煤灰高水胶凝剂充填密闭标准 99
附件八 粉尘浓度测定方法 101
附件九 矿井粉尘分散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采集方法 103
附件十 煤尘爆炸性鉴定用煤样的采取方法 104
附件十一 各类图纸图例绘制标准 106
总 则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瓦斯、煤尘、火灾等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标准等,制定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辖各煤炭子公司、矿(公司)、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和在同煤集团从事煤矿生产建设的项目单位。
集团公司通风处、安监局、各煤炭子公司及各矿(公司)通风(防尘、监测)区(队、科)、安监站(部)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所管辖煤矿(公司)的“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集团公司、各煤炭子公司及各矿(公司)必须设置“一通三防”专门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
通风系统
一般要求
各矿(公司)在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依照核定的通风能力安排采掘队组数量,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
新井及改扩建矿井建设,必须设计建井期间的通风方式。新水平的开拓延深必须首先形成合理的通风系统,之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形成合理通风系统前,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完善、合理,审查设计时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
矿(公司)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通风系统审查,全面分析矿井通风网路结构及阻力分布状况,发现通风阻力分布不合理、火区及采空区压差较大时,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控风设施的设置要合理,应尽可能减少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的漏风。
矿井通风系统
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回风井应实现专用,兼做其它用途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生产水平必须实现分区通风,严禁在矿井总回风、生产水平总回风巷道设置调节设施(异常时期除外)。
停用、启用主要通风机或进行矿井通风系统改造时,必须编制改变通风系统方案设计,报上一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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