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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必威体育精装版税收政策解析与100个常见涉税疑难问题处理和风险规避技巧 主讲人:肖太寿博士 (二)新营业税法的主要变化要点 一、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 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数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二)新营业税法的主要变化要点 一、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新营业税法的主要变化要点 二、、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 新条例第五条中关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项目,由原来的6项调整为5项。将“(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项目删除了。 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因其容易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因此,应该删除这一规定。这表示转贷业务应按全额征税 三、新条例删除了旧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这主要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二)新营业税法的主要变化要点 四、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它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缴纳期限一致,便于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其二,给纳税人较为宽松的申报缴纳期限,体现了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 五、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新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虽然只有两款(旧条例是三款),但是其内涵更加丰富。不仅增加了“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而且还有了兜底条款“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二)新营业税法的主要变化要点 六、新条例第八条中关于免征营业税的项目,由原来的6项调增至现行的7项,增加了“(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项目。 这一规定,明确了境内保险机构(企业)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对境内保险机构的发展以及促进对外贸易具有积极意义。 七、新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二)新营业税法的主要变化要点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起征点的变化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条例第十条所称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是指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3000~1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300元。 (三)与增值税相关的配套政策解析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 (四)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配套政策解析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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