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第二编 人身权法论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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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 权 法 ;本学期课程体系:;本学期课程要求:;第二编 人身权法论;以民事权利的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所谓财产利益,通常是具有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可以用货币计算其价值,可以依法转让的利益。没有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但有精神利益或纪念意义的私人照片、文稿、录音、亲友的遗物,也是财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把知识产权列入财产权范围,则不包括其人身权内容。 继承权,就其内容看属于财产权,通常继承权是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人身权是属于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和身份权还可以分为各种不同人格权与身份权。前者如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后者如亲权等等。 ;一、人身权概述;2、人身权性质 在性质上,人身权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因此,人身权首先是一种民事权利,但也可以看作是一项民事法律关系,是人身权法律制度。;3、人身权特征 (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这具体体现在: ①人身权的固有性。即人身权与民事主体存在的同期性。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时起,直至死亡或消灭,都自然人地享有人身权。其他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都不具有这个特性。;②民事主体的无意识。即无论民事主体是否意识到,人身权都客观存在着。尤其在自然人方面,无论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态、智力、身份、地位、民族、宗教信仰等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也不管自然人是否参与何种法律关系,法律都承认其平等的人身权,依平等的地位确认其进入社会的资格。即使民事主体不知其享有某种人身权,但这种权利一旦遭到侵害,法律也同样给予保护。;③人身专属性。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即不能让与或放弃。让与或放弃人身权,就是让与或放弃其人格,这是不可能的。在某些情况下,民事主体可以转让其具体人身权中的某一部分内容,但其权利本身不能转让。如自然人的肖像权,权利人可以将其肖像的??用权部分地转让给他人,但肖像权使用权不能全部转让他人(即卖断)。只有法人的名称权可以全部转让,但这只是人身权专属性的一个例外。 ;(2)人身权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客体是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利益。此与财产权完全不同,任何财产权都以直接的财产利益为客体,人身权则仅以民事主体自身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客体。人身权这一特征主要表明,人身权是不能用金钱来计算和衡量的。但决不能因此而断然说人身权没有丝毫的财产内容。;事实上,在各种人身权中,只有个别权利如名誉权、隐私权、自然人姓名权、名誉权无财产内容,这些权利纯粹体现为人格关系中的精神利益。而其他一些人身权,比如肖像权、法人名称权等,则具有明显的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来源于肖像的视觉艺术品的美学价值或法人的商业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市场价值,而这种美学价值和市场价值在商品社会中恰恰可以转化为财产上的利益。只是这种财产利益不是直接的,而是从肖像权、法人名称权的精神利益中派生出的利益。 ;(3)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须臾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不能离开民事主体而存在。比较而言,一个民事主体如果没有财产权,不影响其作为民事主体而存在,如果没有人身权,尤其是没有人格权,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也就不复存在了。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必须具备的权利,不能想象一个人不具有生命、健康、名誉、自由而能够生存于世间。人格权也是民事主体进入社会、发挥其创造性而改造世界的基础,民事主体没有了人格权,就无法实现人类生存发展的目标。;在这一点上,身份权不及人格权。身份中的亲权、亲属权固然是自然人生而取得,但配偶权、荣誉权、著作人身权等却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以后才能取得,也可能因法定或约定的原因而丧失。;4、人身权与人权 人权是指人在社会、国家中的地位,是人在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领域中的地位和权利的总和。人身权和人权关系密切,人身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有区别: (1)含义不同。人身权是私权概念,而人权是集合性人权概念,既包括公权也包括私权,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2)内容不同。人身权由民法规定,其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而人权除包括人身权外,还包括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以及种族平等权,自然资源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等集体权利。 (3)性质不同。人身权是法定权,其受到侵害可以请求司法救济;而人权既可以是法定权利,也可以是一种人权精神,不同阶级、国家有不同的人权主张和标准,其保护方法主要是社会舆论而不是司法方法。 ;(二)人身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 1、古代的人身权制度 在古代只有自由民才享有人身权,奴隶是没有人身权的;在封建社会,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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