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基建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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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基建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1 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控制、监督和考核建设资金的使用,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基建工程支出,强化财务监督、控制造价的职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结合省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项目是指:大中型基建项目(包括脱硫、脱硝等环保项目)、技改项目、小型基建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所属各发电公司、直属电厂、筹建处、各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本部各部门。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相关制度;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加强基本建设资金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分析、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按集团公司审批的执行概算,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全面做好工程项目的核算和决算。 第五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建财务工作,配备会计人员,建立和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各基建项目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全过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工程概预算,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严格控制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肃财经纪律。 第六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具体内容:参与建设项目立项决策、项目招标、经济合同的签订、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工程竣工验收;编制和执行审批(审定)的基建财务预算,分析、考核、监督概(预)算执行情况;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省公司相关规定,按照项目需求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照集团公司基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进行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及时准确的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监督工程物资(包括设备)的采购、运输、保管及收发领退工作;其他基建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建财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公司主要管理职责: (一)参与建设项目立项决策工作,对项目预期经济效益提出意见;参与项目招标和相关合同的签订,对参加投标单位的资质和投标方案进行审查,行使会计监督职能;参与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二)负责审核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和年度资金筹集及使用预算,报集团公司审批(审定)。按照集团公司审批(审定)的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年度资金筹集及使用预算和有效的借款合同,监督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和年度资金筹集、使用预算的落实。 (三)负责编制和执行审批(审定)的基建财务预算,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基建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基建财务管理组织体系;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和概(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对概算执行情况偏差较大的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分析原因,明确责任;监督所属各单位工程物资(包括设备)的采购、运输、保管及收发领退工作。 (四)省公司负责筹集、拨付其所直接投资项目的资本金;负责协调落实其他股东方资本金到位,负责筹集、拨付省公司所属内部核算单位技改项目和小型基建项目资金。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审核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报集团公司审批(审定)。 (六)负责审核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及核销; 报集团公司审批(审定)。 第八条 基层企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 (一)参与项目招标和相关合同的签订工作;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及省制定的基建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集团公司基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基本建设经济活动情况;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如发生超出概算的情况,应及时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并上报省公司。 (二)负责编制基建项目融资建议方案和年度资金筹集及使用建议预算,经省公司、集团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和落实,并定期对预算执行和控制情况进行分析; (三)负责催缴和落实项目各股东方的资本金到位;按照审批(审定)的基建项目融资方案和年度资金筹集及使用预算和有效的借款合同,适时安排借款资金到位;按要求负责筹集和落实技改和小型基建项目资金; (四)负责组织落实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及时准确编制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做好竣工决算资产交付工作; (五)负责提出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核销建议方案,并提供相关资料,报省公司审核(审定)。 第三章 基建资金管理 第九条:基建期间的资金管理是构成基建工程财务管理的最主要内容,从项目前期到基本建设期间的各项资金必须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条 基建工程资金管理基本原则: (一)集中管理原则。企业须在集团公司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开立账户,以便集中资金,实现资金统一调度管理; (二)安全合法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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