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追究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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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追究制

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规定(讨论稿)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法规、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各公司(以下称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安全生产本着以法人单位(含公司、各子公司)自律管理的原则,接受当地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 责任追究的类别 责任追究的主要类别有: 较大交通事故; 重大火灾事故; 重大基建事故; 重大机件设备事故; 重大水电事故; 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事故或事件。 本规定所指的事故等级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责任追究的处罚 第五条 行政责任处分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第六条 经济责任:按岗级扣薪。 第七条 批评类:公开检查、通报批评、约谈。 责任追究的依据 认定责任的依据: 司法部门的调查、处理和判决结论; 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调查意见、处理结论; 公司调查处理意见的结论; 市级以上资质鉴定机构的技术鉴定结论。 公司将依据以上结论,对有管理责任的人员予以责任追究,对同一事故当公司与上级有关部门处理意见不一致时,按上级有关部门处理执行。 第五章 行政责任 第九条 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免职),涉及其它岗位的负责人应当撤职: 在重大工程建设中,未按“三同时”要求,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下级上报整改方案(或意见)未及时审批,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公司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给予公司分管负责人记过处分,给予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降级处分: 未保障安全费用投入,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接收企业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投入生产,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 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下级上报整改方案(或意见)未及时要求采取整改措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在生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 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含本数、下同)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场(厂)区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安全事故;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不包括交通事故)。 在生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发生一次性死亡5人同等责任以上的较大交通事故; 场(厂)区内发生一次性死亡2人的工伤死亡事故;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万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使用报废、淘汰设备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主营业务被勒令停产、停业; 对社会具有检测、教学任务,存在弄虚做假,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在生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 发生场(厂)区死亡的;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按程序及时上报,隐瞒不报的; 阻挠、干涉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 具有审批权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给予审批或越权审批的; 存在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提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安全经费无保障的; 未认真履行职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除处分: 主动检查错误及时纠正的; 主动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的; 依照规定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利用职权强令下级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生产造成事故的; 拒不纠正与承认错误的; 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增大的。 经济责任 受到行政处分的,视情节承担经济责任 受撤职处分的,扣发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 受记过处分的,扣发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 受警告处分的,扣发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 责任追究审批 第十七条 由公司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行政开除(辞退)处分的应及时提交工会审议通过后,解除劳动关系,承担经济责任的由财务部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党委、工会、纪检对本规定的执行实施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以下的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子公司负责制定。 第二十一本 规定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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