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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阶段矿业企业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要点
探矿阶段矿山企业并购法律尽职调查的要点法律尽职调查是公司并购中一个重要的、基础性的环节和程序。通常情况下,法律尽职调查应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业务,资产,债权债务,劳动用工,诉讼情况等。但法律尽职调查也因目标公司的不同有相应的侧重点。本文拟对已取得探矿权的矿山企业的法律尽职调查应注意的要点进行粗浅梳理。对探矿权的核查探矿权的基本情况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因此对探矿权的基本情况的核查也就是对矿山企业取得的勘察许可证的核查,核查应包括勘察许可证是否处于有效期限内,公司进行的勘察工作是否符合证载勘察项目,为公司进行勘察作业的勘察单位是否为证载勘察单位等。探矿权的取得探矿权的取得分出让取得与转让取得。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发〔2011〕242号)的规定,探矿权的出让应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而矿业权转让是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矿业权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及通过矿业权交易机构协商一致或自行达成协议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方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另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下称“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3、探矿权属无争议;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对转让取得探矿权的矿山企业还要核查转让方是否完成规定的最低勘察投入,以及是否满足上述《转让管理办法》要求的5个条件。探矿权转让的审批根据《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是探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土资源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负责除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的探矿权转让的审批。根据《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土资源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以外的矿产资源以及国土资源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探矿权年检及缴费情况(1)探矿权的年检情况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规定,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2)探矿权使用费及探矿权价款的缴纳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取得探矿权的矿山企业应按相关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探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对目标公司探矿权相关应缴费用的缴纳情况应结合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综合分析,通过相关原始凭证确认目标公司的各项应缴费用是否缴纳到位。“以采代探”等违规情况核查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不得擅自采矿。但在实践中,存在一定数量不规范的矿山企业有违规采矿的行为,在对仅取得探矿权的矿山企业的尽职调查中,应注意判定目标公司是否存在违规采矿行为,可以结合目标公司财务数据中的资产情况分析目标公司是否存在私建“选矿厂”等情形,从而判定目标公司是否存在“以采代探”违规情形。目标公司土地使用合规情况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探矿权人享有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权利,但应按《土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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