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承兑汇票问题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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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承兑汇票问题汇总

漯河电商票据问题汇总 1) 国变电气(金额100万,未进行贴现融资报告期内已全部解付) 解决措施: 经核查,公司开具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在银行授信额度范围内,全部实际用于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未进行贴现融资。该行为也未造成任何纠纷,公司未因此受到任何处罚或索赔请求。 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今后规范票据使用行为,不再进行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邦江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其将督促公司规 范使用票据,不再进行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行为。如果公司因已经发生的 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行为受到任何处罚或索赔请求,其将对公司进行全额 补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鸿禧能源解决措施: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之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若干银行法规,包括《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但是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 公司已出具承诺: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之前开具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均已按期解付完毕。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之后开具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将按期解付。公司开具和使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的行为未造成任何经济纠纷。公司、公司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从中取得任何个人利益,亦未因该等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始,公司将严格依据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票据行为,不再从事或参与任何违反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票据行为。 2015年8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平湖支行出具《证明》:自2013年1月1日至今,我行从未对浙江鸿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往来中的行为进行过行政处罚。 1、公司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属于《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所列行为。公司未因该等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 2、公司及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票据欺诈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所规定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之一,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所规定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3、公司开具和使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的行为未造成任何经济纠纷,不会发生追索权等民事纠纷的风险。 (4)公司作出承诺将严格依据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票据行为,不再从事或参与任何违反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票据行为。具体措施包括:一是组织管理层及财务人员深入学习《票据法》,树立规范使用票据的意识;二是强化内部控制,严格票据业务的审批程序;三是进一步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培育;四是严格考核,加大奖罚力度,彻底杜绝该类行为。如有发生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的情况,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其对公司的所有损失进行赔偿。 2015年7月3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健、李金喜、张维鸣出具承诺:如浙江鸿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曾开具和使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的行为而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因该等行为而被任何第三方追究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自愿承担公司因该等行为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因过往期间该等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也不会因此受到主管部门对公司、相关公司和人员此前的票据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因此该等票据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挂牌的实质性障碍,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同禹药品(均已解付)1. 2015年9月11日,兴业银行大庆支行开具了《证明》,证明“同禹股份足额存入了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已履行了相关票据义务,由该票据所产生的该公司与我行之间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已清偿完毕,该票据不存在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同禹股份未因上述行为给银行及其他权利人造成任何实际损失,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纠纷,我行不会对同禹股份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罚。” 2. 公司已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承诺,按期解付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不再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并确认公司未因上述行为给兴业银行大庆支行及其他权利人造成任何实际损失,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纠纷或受到行政处罚。 3.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禹沪已于2015年8月31日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因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导致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或受到任何处罚,致使公司遭受任何损失的,其将无条件以现金全额赔偿该等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王禹沪同时承诺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不再发生此等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 4. 2015年11月10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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