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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c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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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c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

关于CMAC《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起草的说明国际货运代理业在当前世界经济运行中已经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行业,在整个物流链中起到关键的枢纽作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但同时也使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面临了许多法律风险。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市场有序发展,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组织专家制订了《CMAC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协议”)。在起草“示范协议”的基本要求中,我们强调了协议条款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并包含协议要素,体现货运代理行业特点和协议的框架性,最关键的是协议的立足点要公平、公正,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合法、能切实履行协议、预防风险为考虑的重点,这一点也是在协议起草过程中最为困难的一点。因为协议是双方合意的体现,但双方在市场经济中各有不同的地位和利益,加之目前关于货运代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通常情况下,委托人的要求是经济、快捷、安全、完好的将货物送交收货人,受托人的要求是快速全额收回费用。为使货运代理市场上委托人和受托人中大部分人接受,为货运代理市场提供一个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较为规范、有指导意义的货运代理协议,并同时体现公平、公正、合理、规范、提高效率、降低风险等原则,我们反复研究一些具体、关键条款,尽最大可能在示范协议中做到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了既满足大中小各种类型货运代理企业需要,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及参考作用,我们同时起草了协议条款相对严谨的“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和协议条款相对简明的“货运代理协议(简式)”两个协议文本。同时,考虑到货运委托书在实务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考虑到实务中经常有单票委托而不签订协议的情况,我们又起草了一个通用型“货运委托书”,供货代物流企业在货运代理实务中参考使用。“示范协议”有十个部分共七十余条款,以下就一些部分中的重点条款分别作出说明:首先是“定义”。该部分就几个在货运代理实务中必须出现的概念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定义,以使协议签署双方共同明确这些概念的含义,避免歧义。如“委托方”和“受托方”、“转委托”出自于合同法规定,“货运代理业务”出自于商务部的货运代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定义部分中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本协议”。众所周知,货运代理业务从国家管理上可分为国际和国内两类;从运输方式上有海陆空、铁路、公路、水路及沿海运输,从涉及这些运输方式的货运代理业务内容又可以分为八大类。从单个货运代理企业去考察,在市场经济形态下从事单一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几乎没有,每个货运代理企业都有几项或多项熟悉的货运代理业务;而每一项货运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也有其特殊点。所有这些个别的、细枝末节的、特定的情况不可能在一个协议中全部列明。从法律法规层面看,关于承运人的法律规范较多,而关于货运代理的却很少,遇有纠纷,依什么标准区分当事人是承运人还是货运代理人就是一个关键问题。因此,我们就货运代理业务中具有的的共性、普遍性和原则性条款做出框架性约定,使其能对一项具体货运代理业务在遇有纠纷时,都能提供一个专业的并可以参照的指导和管控标准。本协议中除个别条款涉及到承运人权利义务(只是在约定情况下)外,体现出的就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协议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所称的货运代理关系。所以,我们将“本协议”定义为:“本协议所指货运代理包含与国际和国内各种运输方式相关的各个物流环节的代理业务,是甲、乙双方就货运代理事项所约定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框架协议,亦是双方协商和解决在具体履行货运代理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参照依据。”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转委托”的定义,本协议中的“转委托”有三层含义,是参照《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转委托在货运代理行业中是普遍现象,由于货运代理事项里涉及众多环节和流程,一些环节还需要特别的资质和许可。一般情况下一个货运代理企业不可能全部包含这些环节,加之市场经济运作下必然存在价差,因此转委托现象不可避免。在“示范协议”里注明“转委托”定义的具体表述和三层含义,是希望协议当事人能够明确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从而可以依据特定情况作出自己的选择。具体条款中第一条是“委托事项”。“委托事项”可以双方自行约定,没有特别约定就按照“示范协议”约定。实务中,一些委托人的委托书上具体委托内容表示过于简单或者表述不清,这样就给具体履行货运代理义务的一方造成困惑,做还是不做,要做怎么做?对此约定予以明确,货运代理人首先履行提示义务,如提示没有回复,则应以甲方利益完成甲方委托义务所需的事项为准。第四款所针对的情况是在概括委托下垫付费用的问题,比如订舱,货运代理作为订舱人,承运人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一些其他费用如滞期、滞箱、滞港费等,往往直接要订舱人支付,货运代理作为订舱人也不得不付,而该费用实际应由委托人支付,但此时货运代理人并未实际参与承运段,因此,基于这些情况作此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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