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成年工劳动保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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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成年工劳动保护

六、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主要内容: 对女职工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拒绝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工资待遇;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主要内容: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须延续至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 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矿山井下作业; 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其他对女性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以上的作业。 女职工已婚待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作业场所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铝、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醚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作业场所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铝、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醚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产假期限: 女职工产假90天,分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假期: 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 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42天; 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哺乳假: 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单位内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措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范围: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性措施: 限制最低就业年龄; 实行缩短工作日制度,不得安排他们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劳动; 限制劳动工种; 实行身体定期检查制度; 对违反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的要进行处罚。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对未成年人就业年龄的限制性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不满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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