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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纳双方博弈分析我国反避税政策选择

征纳双方博弈分析我国反避税政策选择   [摘 要] 跨国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和地区转移利润,逃避东道国税收,各东道国为防止税收流失,维护 国家主权,纷纷建立转让定价税制。然而,转让定价税制实施的效果取决于征纳双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分析征纳双方 利益主体博弈的方式方法,在于掌握转让定价税制实施效果的各要素,为完善我国反避税制度设计政策提供有价值 的思考。   [关键词] 转让定价;税收流失;反避税   [中图分类号] F810.4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7-0159-03   [作者简介] 伍 红,江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财税理论与实践。(江西 南昌 330013)      一、东道国(中国)税务机关――东道国子公司的博弈分析      在东道国(中国)税务机关和东道国(中国)子公司之间可建立一个博弈模型。在这个博弈模型中,参与人包括东道国税务机关和东道国子公司,税务机关的纯战略选择是检查和不检查;纳税人的纯战略选择是进行转让定价或不进行转让定价。得益矩阵(见表1)概括了对应不同纯战略组合的支付矩阵。这里,我们用T(Taxation)表示东道国子公司应纳的税款,内部交易逃避的税款为A(Avoidance),税务机关的检查成本C(Cost),罚款F(Fine)。我们假设C  我们用Q代表税务机关检查的概率,用r代表纳税人逃税的概率。给定r,税务机关选择检查(Q=1)和不检查(Q=0)的期望收益分别是:   RS(1,r)=(A+F-C)×r+(-C)×(1-r)   RS(0,r)=(-A-F)r+0×(1-r)   解Rs(1,r)=Rs(0,r),得r*=。即:如果纳税人转让定价的概率小于,税务机关的最优选择是不检查;如果纳税人转让定价的概率大于,税务机关的最优选择是检查;如果纳税人选择转让定价的概率等于,税务机关随机选择检查或不检查。   同样,给定Q,纳税人选择转让定价(r=1)和不转让定价(r=0)的期望收益分别是:   RN(Q,1)=(-A-F)×Q+(A+F)×(1-Q)   RN(Q,0)=(-A×0+(-A)×(1-Q)   解RN(Q,1)=RN(Q,0)得Q*=,即:如果税务机关检查的概率小于,纳税人的最优选择是转让定价;如果税收机关检查的概率大于,纳税人最优选择是不转让定价,如果税务机关检查的概率等于2A+F/2A+F,纳税人随机地选择转让定价或不转让定价。因此,混合战略的纳什均衡是Q*=2A+F/2(A+F),V*=C/2(A+F)。即税务机关以2A+F/2(A+F)的概率进行检查,纳税人以C/2(A+F)的概率选择转让定价进行逃避。转让定价的博弈混合纳什均衡与东道国子公司转让定价逃避税款的金额(A),税务机关对子公司的惩罚(F)以及反避税调查的成本(C)密切相关。纳税人从事转让定价逃避税款的概率与税务机关检查的成本成正比,与税务机关处罚的力度成反比,因而,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提高对逃避税收的惩罚力度,采取相对严厉的反避税措施,有利于降低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比例,同时,降低检查成本,提高检查效率也将有效降低纳税人从事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比例。   然而,我们也发现避税金额与纳税人选择转让定价进行避税成负相关关系,即避税涉及的金额越大,选择转让定价的可能性就越小,这其中也可以给予我们两点启示。第一,避税金额增大,可能引发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的可能性越大,外商投资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就越大,选择转让定价的动机减弱。从近几年我国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案例选择来看,均为涉税金额较大的案例。因为纳税款越多,纳税人被查处转让定价避税的概率就越大。然而,纳税人大户在更多税收利益的驱动下,采用更为隐蔽、周全的转让定价,上述结论也就不一定成立。第二,上述博弈模型是建立在税务官员高效、快捷的反避税调查基础上的。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发现,反避税调查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需要很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据对安永全球转让定价的调查,中国能算得上真正的反避税专家的人员不足50人,这必将大大削弱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力度。上述博弈模型中,如果反避税人员不能有效地开展反避税工作,不能有效地进行税款追缴和补征,那么,对转让定价反避税的调查的得益将为-C,反避税调查将没有任何意义。      二、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思考      1.抓住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契机,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较健全完善的《转让定价税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7年3月经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该草案制定了反避税的一般条款,并首次引入了反避税地避税,资本弱化,以及转让定价的处罚规定,完善了我国反避税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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