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电气: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7月) 2011-07-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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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顺电气: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7月) 2011-07-29

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 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信息 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 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 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2报告的一 般规定(2007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 (三)其他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 监公司字[2009]33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 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 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 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 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 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 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 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 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 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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