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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期末复习要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复习纲要
(标了书页码的建议大家去看一下书 加深理解)
△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基本的社会关系;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行政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劳动团体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
△ 劳动法的效力或适用范围
(一)空间范围(地域效力)
1、中国境内形成的劳动关系适用中国劳动法(专属管辖,排斥外国法的适用)
2、中国境外形成的劳动关系应该参照有关的冲突规范处理。(案例——最密切联系原则)
(二)对人的效力
《劳动法》立法时的三种方案“大、中、小”范围即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及其职工.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与其劳动者;
(20 08年9月18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增加了合伙组织、基金会等)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等建立劳动关系的)
3、排除适用劳动法的人员
(1)公务员《公务员法》——千军万马过独木桥(高薪、稳定和官本位)
(2)农业劳动者(进城务工人员除外)
(3)现役军人
(4)家庭保姆
(三)时间效力
1.时间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劳动合同法》时间效力的规定。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只对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劳动关系有法律约束力;对在此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溯及力。
无溯及力,有效,继续履行
b、劳动合同续签的次数如何计算?
起算点:08年1月1日;从新订立的劳动合同开始计算。
c、实施前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补签,否则2倍工资
d、补偿年限如何计算?
补偿年限自2008年起算。
△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在主体关系上的不同
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是用人单位,应该是组织而不是个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则具有广泛性
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具有隶属性;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隶属性。
(2)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与风险承担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义务转让劳动力使用权,有权获得劳动力再生产条件;
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有义务提供劳务行为的成果,有权获得劳务费。
劳动关系关注劳动过程;劳务关系更关注劳动成果。
(3)劳动者在报酬来源和报酬管理方面的差别
固定性和非固定性;纳税上的差别
(4)调整的法律与纠纷的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劳动权平等原则
1、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
就业歧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
2、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平等(相同工作、等量劳动以及相同业绩)
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二)劳动自由原则
1、在劳动合同法领域,体现为契约自由
劳动者的缔约与辞职自由
2、在集体合同法领域,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
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
(三)倾斜保护原则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单位与劳动者、一般劳动者与特殊劳动者)
1、在劳动合同法中,主要表现为解雇保护
2、在劳动基准法中,主要表现为基准法定
3、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主要表现为对劳动者的救济保障(免费、举证责任、有限的一裁终局)
△劳动法律关系概念
1、概念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的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
(2)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国家意志为主导的属性
(3)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
(4)围绕劳动者的保护与劳动力的使用而展开。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主体
依照劳动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二)内容——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各项权利和义务所实际体现的劳动者利益,可以高于法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2、权利与义务必须由本人亲自实现。
3、权利义务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外壳”相分离。
(三)客体
基本客体——劳动行为
辅助客体——劳动条件
(为什么不是劳动力而是劳动行为?——用人单位着重的是劳动者实际的劳动行为质量)
△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一、劳动者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应当具有如下条件:
(1)达到法定年龄年龄。
起始就业年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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