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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期末复习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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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期末复习要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复习纲要 (标了书页码的建议大家去看一下书 加深理解) △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基本的社会关系;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行政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劳动团体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 △ 劳动法的效力或适用范围 (一)空间范围(地域效力) 1、中国境内形成的劳动关系适用中国劳动法(专属管辖,排斥外国法的适用) 2、中国境外形成的劳动关系应该参照有关的冲突规范处理。(案例——最密切联系原则) (二)对人的效力 《劳动法》立法时的三种方案“大、中、小”范围即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及其职工.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与其劳动者; (20 08年9月18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增加了合伙组织、基金会等)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等建立劳动关系的) 3、排除适用劳动法的人员 (1)公务员《公务员法》——千军万马过独木桥(高薪、稳定和官本位) (2)农业劳动者(进城务工人员除外) (3)现役军人 (4)家庭保姆 (三)时间效力 1.时间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劳动合同法》时间效力的规定。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只对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劳动关系有法律约束力;对在此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溯及力。 无溯及力,有效,继续履行 b、劳动合同续签的次数如何计算? 起算点:08年1月1日;从新订立的劳动合同开始计算。 c、实施前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补签,否则2倍工资 d、补偿年限如何计算? 补偿年限自2008年起算。 △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在主体关系上的不同 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是用人单位,应该是组织而不是个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则具有广泛性 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具有隶属性;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隶属性。 (2)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与风险承担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义务转让劳动力使用权,有权获得劳动力再生产条件; 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有义务提供劳务行为的成果,有权获得劳务费。 劳动关系关注劳动过程;劳务关系更关注劳动成果。 (3)劳动者在报酬来源和报酬管理方面的差别 固定性和非固定性;纳税上的差别 (4)调整的法律与纠纷的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劳动权平等原则 1、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 就业歧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 2、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平等(相同工作、等量劳动以及相同业绩) 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二)劳动自由原则 1、在劳动合同法领域,体现为契约自由 劳动者的缔约与辞职自由 2、在集体合同法领域,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 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 (三)倾斜保护原则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单位与劳动者、一般劳动者与特殊劳动者) 1、在劳动合同法中,主要表现为解雇保护 2、在劳动基准法中,主要表现为基准法定 3、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主要表现为对劳动者的救济保障(免费、举证责任、有限的一裁终局) △劳动法律关系概念 1、概念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的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 (2)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国家意志为主导的属性 (3)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 (4)围绕劳动者的保护与劳动力的使用而展开。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主体 依照劳动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二)内容——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各项权利和义务所实际体现的劳动者利益,可以高于法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2、权利与义务必须由本人亲自实现。 3、权利义务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外壳”相分离。 (三)客体 基本客体——劳动行为 辅助客体——劳动条件 (为什么不是劳动力而是劳动行为?——用人单位着重的是劳动者实际的劳动行为质量) △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一、劳动者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应当具有如下条件: (1)达到法定年龄年龄。 起始就业年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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