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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复习重点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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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复习重点笔记

劳动法复习纲要 一、劳动法的起源 劳动法作为一个独门的法律部门,形成较晚,一般认为“20世纪初”。 1862年,英国议会通过《学徒工作与道德法》,它是第一部限制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是资产阶级工厂法的开端,公认为现在意义上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二、我国劳动法的起源和发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劳动法是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的《暂行工厂通则》(1923年)。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1年)。 新中国以来劳动法的发展:1、1949年~1957年:发展阶段; 2、1957年~1976年:低谷时期; 3、1976年至今:恢复发展时期; 4、198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现废止); 5、1988年7月2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6、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执行); 7、2008年:劳动法制年,3部劳动法律、法规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8、我国成立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金最低不低于50万元。 香港地区调整劳资关系的基本法是《雇佣条例》。 澳门地区首部《劳工法》颁布于1984年8月。 1984年6月,台湾当局颁布了《劳动基准法》,是台湾立法史的重要法律。 三、国际劳动立法概述 国际劳动立法思想起源于19世纪上半叶,代表人物: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法国社会活动家李格兰。 1880年,瑞士政府首倡国际劳动立法,这次会议虽没举行,但是官方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国际劳动立法倡议。 1890年3月由瑞士政府倡议,世界上第一次由各国政府(共15国)派代表参加的国际劳动立法会议在柏林召开,这次会议形式上通过了一些规定,但内容空泛。会后几乎没有国家付诸行动。因此最后宣告失败。 1906年由瑞士政府召开有15个国家参加者的国际劳动立法会议,会上讲座通过了两个劳工公约即《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和《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的公约》(又称《伯尔尼公约》)。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 1944年6月,在美国费城召开的第26届劳工大会,通过了《费城宣言》和十项原则,这是国际劳工组织战后各项活动组织的主要依据。特别是制定国际劳动公约和建议书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983年6月,我国正式恢复了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派代表团第一次出席了在日内瓦召开的第69届国际劳工大会。 1987年9月,我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务院的建议批准了《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这是新中国批准的第一个国际劳动公约,截至目前,由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有4个,重新承认的有14个,不予承认的有23个。 国际劳动公约与国际劳动建议书,都是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形式,但内容不同:前者是关于问题的具体规定,而后者则是补充说明;前者对批准的国家有约束力,而后者仅供参考。 四、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的含义:在实现社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目的而发生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形成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的双方具有平等性与隶属性。主体双方权利义务是对立的; 2、劳动法律关系以国家意志为主导,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 3、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或实现的特性,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中去,并且成为其中一员,担任某种职务或从事某种工作; 4、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范与各种规章制度(三要件:内容合法、按民主程序制定、必须公示)。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它是依照法律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 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二者有统一性和对立性,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连接劳动法律主体与客体的媒介、实质与核心。 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与基本劳动义务: 基本劳动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其他劳动权利:(1)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 (2)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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