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情博弈――从文学艺术作品探析法治边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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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情博弈――从文学艺术作品探析法治边界

法与情博弈――从文学艺术作品探析法治边界   【摘要】 在法治建设漫长而艰苦的过程中,也应该看到法治本身的缺陷以及其治理范围的局限性,从文学艺术作品反映视角来思考法治的边界,探析其存在的情与法的搏杀,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字】 法治;边界;社会      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文学艺术作品以它独有的方式不断提醒着法律人要以更高的视角、更长远的视野去认识法治,了解法治,看清这种制度背后的代价和缺憾。法治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也慢慢的显示出它的副作用。《秋菊打官司》中秋菊的困惑,《被告山杠爷》中山杠爷的悲哀,《女人不是辘轳》中深受家庭暴力者最终解脱的血的代价等等一系列的故事,不禁感慨,中国的法治边界在哪里,法治之路如何顺利走下去。      一、法律语境下的边界:法治边界      (一)边界的含义   边界(boundary)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在系统???论中是指不同系统间的标志,无论是对隐性规则的解释,还是对制度偏差的说明,都必须借助边界的概念。每个制度都有自己的内涵和边界,只有合理区分各项制度的边界,才能有效地发挥制度的功能。对制度等对象的认知,也主要是利用控制边界的办法进行。如国际法规定:国家的边界是指划分一个国家领土和另一个国家的领土、或一个国家的领土和未被占领的土地、一个国家的领土和公海以及国家领空和外层空间的想象的界线。边界适用于企业的经营边界、法治边界、道德边界和心理边界。   (二)法治边界的内涵   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对于人治而存在的,它要求社会中的社会关系都要由法律来调整,按照法律规定形成法律关系,公共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界限由法律来加以明确,体现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在此过程中形成平衡。“法治是一个目标,又是一个过程,是一个宏伟的理想与一系列显示目标的具体过程的统一”。法治的边界正是法治本身的缺陷和所要调整范围的局限性,由于法治的他律性,必须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发挥制约作用,有一种外部强制力贯穿于各主体的内心世界,内化为法律的定向思维,在此过程中,往往会引发去边界和退边界的思考。      二、文学艺术作品:透析法治的边界      (一)法律不讲人情,造成法律的冷印象   《秋菊打官司》讲的是西北农村秋菊(村民)与村长的一次纠纷,秋菊本来是只想要个说法,最后村长被逮捕,判处15天行政拘留。秋菊对此结果并不满意,她说“怎么把人给抓了,我只是要个说法”,秋菊不知道为什么法律这样施行。村长曾经对她有恩,本来相处和睦,可是这样以后,她无法想象村长回村后,他们的处境有多尴尬,甚至秋菊会无法呆在村里。“试问:这种基于个体化预设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能否在农村运行、怎样运行、这种更加关注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给农民带来了什么”。在那里,只能把法治看成是冷冰冰的工具,剔除了社会生活的人的温情、灵性和相互关爱。   (二)惩治违法者,却无法适用于违德行为   被告山杠爷的案例中,山杠爷是偏远山村的村党支部书记,村里秩序很好,山杠爷本人也非常受人尊敬,村里有个年轻媳妇虐待婆婆,受到全村人的指责,在法律知识的淡漠的情况下,山杠爷因为看不过,对年轻媳妇采取了游街的方式导致这位年轻人自杀。山杠爷也被公安人员逮捕了,不否认山杠爷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当看事情的经过,年轻人的行为也违反了道德标准,甚至遭到了全村人的不满,法律却无法触及,这样的结果会在全村引发怎样的评论,无法定论、但这些违德行为却不适于或不完全适于法律调整,如果道德建设削弱了,势必会导致法律调整任务的极大加重,这是法治建设中的又一不可避免的难题。   (三)强调事后的违法必究,淡漠了事前的感化教育   在有关我国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文学艺术作品中,家庭暴力的成分占了很大比重,在众多的有关家庭暴力作品中,往往看到的是类似的结局,丈夫最终倒入血泊之中,妻子在解脱的同时锒铛入狱。这应该不是法治建设所追求的结局。“在违法必究的原则下用法律武器惩治了违法者,却没能从源头上遏制犯罪过程的发生,违法者往往也成了最大的受害者,最终为法律的条文买单。这样单独运用法律来治理社会,只能是忙于‘修补’社会。”进行事后的处理,不能进行事前的感化教育,悲剧往往在结果之前就已经发生了。   (四)依据法律进行工作,却无法兑现权益承诺   在类似《我是农民》的文学艺术作品中,可以看到一些农民工或者权益买卖下的受害者会鼓起勇气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应得利益,经过一次次的奔波辛苦,最终取得了满意的胜诉结果。当不忽略法律带给他们的希望时,却也无法掩饰现实带给他们的失望。在有些情况下,违法者确实得到了应有的制裁,受害者却仍是两手空空,法治震慑了他人,却没能挽救本人;中断了犯罪活动,却没能弥补已经产生的损失;完成了法律应负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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