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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设计与构建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设计与构建   摘要:实践教学对法学教育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改进实践教学体系的过程中,建立并完善科学的质量评价体系,已成为保证实践教学规范化和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着眼点并不仅仅在于对社会调查、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活动进行效果评估,而是旨在建立整个实践教学模式的评估标准体系,这就要求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估指标、评价手段和评估目标的多样化。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中图分类号:G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4-0213-02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人文社会科学,对于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来说,主要以获得法律职业能力为目标,这就要求在法学教育教学体系中必须充分重视实践教学环节。事实上,随着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界对实践教学的逐步探索和改革,各方对于实践教学独特的教育价值和重要地位已取得了共识。但在对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的问题上,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界,长期以来一直存在重理论教学质量而轻实践教学质量的现象,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表现,就是对实践教学环节质量的考核、评价还停留在原来的评价手段和方法上,往往通过作业、实践报告、学生座谈会、实践指导教师的评分等来评定学生的成绩,对于学生通过实践教学环节是否真正训练或提高了专业技能,对于实践教学的整体质量和效果究竟如何,缺乏准确的把握。合理、科学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已成为实践教学体系构建与完善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促进法学教育形成良好的质量监控机制,有利于促进法学专业建设与发展,提高法学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各院校法学专业根据自身实际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通过构建、应用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将体现在专业办学理念、专业教学条件、专业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特色内化成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并通过质量监控机制,可以切实提高本学科、本专业教育教学质量。      一、构建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应用,着眼???并不仅仅在于对社会调查、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活动进行效果评估,而是旨在建立整个实践教学模式的评估标准体系和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的建设存在不足的指标,以完善实践教学模式。该体系应当包括规范、可行的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教学计划、实践教学指导手册、对实践教学情况的综合考察指标、对实践管理的量化考核指标和学生对实践教学收获的评价。   (一)指导思想   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是在质量方面评价、指挥和控制的体系,应关注实践过程和实践效果两个方面, 尤以过程控制为关键,以此保证实践教学环节过程的有效性,使实践教学质量切实得到改进, 提高社会和用人单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满意度。从建立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指导思想来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要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实践教学环节的实际状态,并通过对实践教学环节质量的评定,把实践教学环节隐藏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暴露出来。第二, 实践教学环节质量评价体系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以不断提高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为最终目标。   (二)基本原则   1.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是指质量评价体系的设计和评定指标的设定要符合客观认识对象本身的性质、特点、关系及其运动变化规律。因此, 在设定每一项评价指标时, 都必须经过科学论证, 使每项指标都有科学依据,能直接反映实践教学环节质量特性,各指标名称、概念要科学、准确,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来对实践教学环节质量进行定量评定。   2.系统性原则。实践教学质量是通过多方面情况来综合体现的, 对实践教学质量进行全面评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评定指标体系的设计必须首先明确评定目标,在此前提下按评定目标要求全面系统的设计、确定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主要观测点以及评定标准,整个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要有系统性,各项评定要素要有可比性。   3.可操作性原则。在设定各项评价指标时, 必须要充分考虑指标的可实施性,指标定义要明确,一二级指标与主要观测点之间要有内在的逻辑联系,评审标准应客观、全面,符合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总体目标。      二、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具体设计      (一)评价主体   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主体,因具体实践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凡属校内模拟实践教学环节,评价主体主要包括授课教师、实践指导教师、辅导员、学生,对于综合性的实践教学活动,还可能包括学院或系实践教学领导小组。而对于校外社会实践,除上述评价主体外,还应包括实践单位及具体的带教老师,视活动内容可能还要考虑社会整体反响。   (二)评价依据和标准   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构成重点是实践教学评估标准,对于包括模拟法庭、社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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