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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职业教学模式存在问题与对策

法学专业职业教学模式存在问题与对策   摘要:法学职业教育对于缓解就业压力,调节劳动力结构性失业,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缩短毕业生与职业要求之间的差距具有现实意义。传统的法学教学长期以来对职业教学的重视不够,因此将法学职业教育引入法学高等教育中成为当前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的核心,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学职业教学模式成为培养应用性法学人才的关键。   关键词:法学专业;职业教学;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C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IX(2010)03-0248-02      自中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转变成大众化教育后,大学毕业生分配方案也从过去的包分配转向大学生自主择业、双向选择。调查结果显示,在参与调查的学生群体中,近八成的学生认为“形势严峻,就业难”,其中有35.8%的人认为是“缺乏实际技能与经验”。这表明市场要求高校的培养目标应当具有明确的职业针对性。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所以构建合理、科学的法学专业职业教学模式对于培养高素质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缓解就业压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缩短毕业生与职业之间的差距等方面具有现实意义。      一、中国法学专业职业教学模式的现状与成因分析      法学专业职业教学模式在国外已经具备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和实践经验。通常,国外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强调以能力为基础,从职业岗位出发,确定教学目标,并体现于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组织和最后考核中,特别重视专业技能的训练和职业道德的熏陶,要求学生毕业后可以直接进入岗位。例如:英美国家要求学生必须在获得其他专业学位后,再经过两年的法律职业教育才能申请法学学士学位,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才能获得从业资格。而中国现有的法学专业职业教学模式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职业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   1.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存在偏差。首先,中国传统教学模式基本上是一种“重知识的继承与吸收,轻知识的突破与创新;重学习的结果,轻学习的过程;重教师的指挥,轻学生的参与”的模式。这种教学模式以教师为中心,教师是一切实践教学活动的主导和中心,学生的一切实践活动均服从于教师的指挥和安排。学生对实践教学缺乏主动参与性和创新性,学生的个性得不到发展。而且传统教学方式的内容不包括职业教育,一般情况下试卷就是衡量学生是否合格的依据。其次,中国正在进行的高等教育改革开始重视职业教育,但职业教育仍然依附于理论教学。从当前人才需求来看,市场需要的法学专业学生应该具备以下要素:社会实践能力、公共协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自我发现和发展的能力、理论运用能力、自学能力、发现问题的能力、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这些能力的培养,需要学生在司法实践中获得。因此,为了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各个学校都非常重视法学职业教育。但是在理论教学内容和招生规模不断膨胀,实践教学资源越来越短缺的情况下,某些实践教学环节容易受到冲击,给职业教育教学的安排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当前中国法学职业教学缺乏明确的目标要求。建国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就存在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问题。国家开始实行司法从业资格考试后,各个学校开始重视法学职业教育,但对法学职业教育的目标存在不同的理解。大部分学者认为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应该是“理论与应用”兼备的复合型人才;还有学者认为,法律职业教育应该向培养医生一样引进学徒式教育,即四年理论学习之后,再进行一年期的专业实习。大多数学校基本上采用的是第一种做法,培养“理论与应用”兼备的复合型人才,但对于如何处理理论学习与职业教育之间的关系,各个学校没有统一的做法。这正是中国法学专业职业教育目标缺失的体现。随着市场经济日趋复杂,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构建中国法学职业教育教学模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法学专业职业教学模式的完善      职业教育的特点是联系岗位,施以必要的理论和技能。岗位难度相差大,职业教育也有层次之分。国外的法学职业教育基本上分为三类,一是研究型即高校的法学教授,这类人精于理论;二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这类人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学职业训练,获得职业执业证书之后才能上岗;第三人是法律辅助人员,如书记员等,只需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即可从业。中国法学教育没有这么细致的划分,所以中国当前法学职业教育模式不能像外国那样具体分类,只能从宽泛的角度、广义的法律职业教育的高度进行研究,以求能满足当前中国法学职业教育的需要。因此,除了要及时端正对职业教育的态度、明确中国法科专业职业教育的目标外,还应完善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职业教学运作机制,提高学生的职业认知能力。   1.组织学生社会调查。大学新生入校时由学校或者学院统一组织学生深入社会,进行社会调查,有利于学生尽快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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