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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博弈”

法律与道德“博弈”   摘要:原则上来说,法律与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社会道德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评判标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也有许许多多的问题折射出了这两者之间似乎从来就有的矛盾。人们对“大义灭亲”、“见死不救”等耳熟能详的词语在不同的时代可能有着不同的理解,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封建时代,“忠、孝、仁、义”成为了评判是非的标准,于是乎大义灭亲就可能是一种合理且合法的行为,而见死不救就是一种既不符合道德又违背法律的逆行;但在今天的法制社会,这些行为衍生出了人们对于情与理的争议,于是出现了一些专业术语―“合法恶行”、“违法善行”,用以概括法律与道德存在激烈冲突的情形。近年来频频出现的此类问题,也足以说明法与道德之间的冲突绝不只限于学术领域研究的问题,而已逐渐演变为一个历史问题、社会问题。   关键词:法律 道德 博弈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现状   中国有句俗话:“法律面前无人情可言”。固然,法治社会要求我们必须依法办事,坚决捍卫法律的尊严,但是依法办事并不等于对法律教条式的遵守,对人情的摒弃,相反,它要求将人情纳入法治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这不仅仅从立法本身存在的缺陷而言,也是法治精神的根本要求。   细数近年出现的一些社会争议较大的案件,其共同揭示出一个实质问题,那就是“法律与道德的博弈”。司法机构代表着法律,严格执行法律是它们的职责;而公众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社会伦理道德,在某种程度上维护着道德层次上的正义。对于这些年频繁出现的见死不救现象和这两年新生的崔英杰、王斌余等案件中,都表明了公众对于法院审判的质疑甚至是否定,与其说它们出发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倒不如说它们是法律与道德之间冲突爆发的集中体现。   二.从案例中找真谛   2006年8月11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副分队长李志强在对无照商贩崔英杰查处时,遭遇暴力抗法,被刺中颈部而死。法院认为,崔英杰以暴力手段阻碍城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考虑到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崔英杰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虽然法院判决了崔英杰死缓,但是司法外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声音。普通民众认为,崔英杰从河北来京,三轮车就是他唯一的谋生工具,而且,在此之前他已经曾经被没收过过一辆旧三轮车,现在这辆是他借钱刚刚从新买的,城管不顾他下跪哀求把他的三轮车没收了,他还怎么活呢?另外,崔英杰曾经一度离开现场,只是因为其雇佣的女子苦苦哀求,他才重新进入人群并且在冲动忙乱中激情挥刀伤人,这是情有可原的。当然,崔英杰的命保住了,这样的判决不能不说部分体现了民意。   在这件案子中,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博弈不能证明哪方占了上风,法院判决的死缓可能是最合适的刑罚,是法律与道德相互妥协后达到的一种平衡,试想不判死刑的话,死者的家属及同事肯定不同意,因为城管被杀已是既定事实;而如果法院判崔英杰死刑立即执行的话,那么就违背了民意。   我们再来看看王斌余的案件。农民工王斌余因为父亲的腿被砸断急需用钱,多次向老板讨要工钱未果并受到侮辱。在极度绝望和愤怒之下,他向前来劝解的工友一家举起了刀,杀死4人,重伤1人。最近,王斌余被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这一极端事件日前经新华社报道后,激起强烈的舆论反响,网上相关帖子无数。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质疑一审判处王斌余死刑的结果,认为王斌余罪不至死。法律学者高一飞撰文认为判处王斌余死刑违背法理,“同情”可以是不判王斌余死刑的理由。。不仅如此,还有人就此上书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等机构,表达民意。   王斌余案将舆论撕裂成了两半,要么臣服于法律的权威,要么另外组成民意法庭,作出自己的道德判决。这又是法律规则与社会道德之间的一次博弈,站在社会道德一边的普通民众所持的理由是:农民工王斌余因父亲腿被砸断急需用钱,便找老板多次讨要工钱,未果。此后他找劳动部门,找法院,都无济于事。最终,走投无路的王斌余又折回包工头家讨薪,被骂成“像条狗”,遭到拳打脚踢。极度绝望和愤怒之下,他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公安局投案自首。也即从道德的角度看,王斌余是情有可原、罪不至死的;而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司法机关也有很充足的理由:杀人偿命,何况连杀多人,这个判决从法理和程序角度来说并无疑义。很明显,在这一博弈中,法律盖过了民意,因为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法律与道德的辨证模式剖析   法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学的一个永恒话题。我们应该看到它们之间的区别,正是这种区别导致上述一系列的冲突。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它们之间固有的联系,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立法的民主参与就是为了创制符合最大多数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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