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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与现代程序法理念重塑

法治社会与现代程序法理念重塑   【摘要】本文论述了法治社会与现代程序法的关系,认为法治社会要求我国实现从传统程序法观念到现代程序法理念的转换,即从程序工具主义到程序的独立价值;从强调国家权力到保障诉讼主体的程序权利;从追求无讼境界到追求实现正义,顺应法治社会发展的要求,完善诉讼法律制度,尊重公民的程序权利,以推动现代程序理念的重塑。   【关键词】法治社会 程序理念 正义      所谓现代程序理念,就是与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规律相适应的、由程序法的信仰、目标、理想、精神、理论、手段、方法、准则等构成的有机综合体。法律理念上的择优决策,不但直接决定着法律观念的更新和法律意识水平的提升,而且直接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创设、存废和具体运作程式的优化。      一、从程序工具主义到程序的独立价值      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诉讼法地位甚低。虽然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重刑轻民的传统观念,但对“重实体轻程序”的不等式则没有大的触动。很多人认为程序仅为实现实体法的手段,只具有工具性价值,把程序法看作是为实现实体法而随心所欲的工具,既可以为实现实体法而扩大程序主体的权利,同样也能废弃某些权利。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也只有在“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时”,才能成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可见违反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并不具备独立性。实际上,审判程序不仅是用以实现实体法的工具,它也有一种独立于程序结果的内在价值。   首先,程序通过确保诉讼各方对裁判制作过程的参与以及对裁判结果的积极影响,使他们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得到了保障。公正的审判程序无论是否有助于公正裁判结果的产生,它都能够使那些即将受到裁判结果直接影响的人与代表国家进行追诉的人一起拥有平等的诉讼主体地位,能够进行理性的辩论、说服和交涉,并对裁判结果发挥积极的影响和作用。他们不是被动地等待国家对自己命运的判定,消极地听从国家权力机构对自己权益的处置,由此使其作为人的尊严得到了承认和尊重。   其次,审判是一项理性的事业。理性的审判要求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必须有合理根据并且经过了充分的论证。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在对一种至今会使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响的活动或决定作出评价时,不能仅仅关注其结果的正当性,而且要看这种结果的形成过程或者结果据以形成的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些客观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鉴于此,现代程序法理念认为法律程序具有一种独立的而非工具性价值,即法律程序是为保障一些独立于判决结果的程序价值而设计的,它强调尊重程序参与者作为自主、负责和理性主体的地位,要求裁判机构与他一起参与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向他论证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从而使他成为裁判制作过程的协商者、对话者、辩论者和被说服者,使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      二、从强调国家权力到保障诉讼主体的程序权利      我国历来是一个缺乏法制基础与传统、奉行“权力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而不惜抑制个体利益和欲望,诉讼制度一直把控制犯罪或解决纠纷作为唯一的目标。虽然近几十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但国家作为经济活动中绝对化的利益主体和决策主体的地位并无根本改变。在诉讼体制上,便体现为人民法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是诉讼的指挥者和控制者,他们对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意义。因而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被告人就不可避免地成为了诉讼客体,始终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第一,在现代社会中,人的自由和权利普遍受到了法律的尊重和确认。权利本位被当作是现代法精神之首要因素。由于诉讼涉及到公民的权利,而公民的权利应当受到保障又是现代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诉讼法制在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时候,公民诉讼权利的保障就成为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也理应成为诉讼法的首要任务。它要求在诉讼中公民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国家司法行为的侵害,保障公民享有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必需的诉讼上的权利和自由,对当事人法律责任的追究必须准确无误。正是这一价值目标,引导着诉讼法制的不断革新,推动着程序法向着现代化的更高水平发展。   第二,从程序的实质和特点来看,诉讼法“实际上是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程序性权利和利益的过程”,程序追求的是纠纷处理过程的透明度和一般规律,它关注和解决的是权力或权利行使与权利保障的正当过程,它使得程序主体在诉讼体制内获得相对最大的限度和自由,所以诉讼程序的目的除保障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外,更直接、更首要的目标是保障程序主体的程序权利及其实现。      三、从追求无讼境界到追求实现正义      我国传统社会中崇尚“和谐”、“以和为贵”,在诉讼制度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价值观,即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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