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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固定资产新旧准则及税法规定差异

浅谈固定资产新旧准则及税法规定差异   摘要:继财政部2001年11月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后,于2006年2月又颁布了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在内的新会计准则体系,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在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新、旧会计准则及税法规定的差异,来分析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变化及造成诸多纳税调整事项,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涉税事项处理。   关键词:固定资产;新旧准则;税法规定   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5-0020-02      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旧准则对固定资产所下的定义是: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需要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3)单位价值较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差异:新准则相对于旧准则取消了固定资产定义中 “单位价值较高”这一标准。也就是说,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不论其价值是否在2 000元以上,只要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按新准则规定,企业根据其生产管理的需要,都有可能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而税法定义包括“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这一标准。显然,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范围大于旧准则及税法规定的范围,更有利于发挥企业管理资产的能动性,从而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的准则下,企业确认固定资产的,税法不一定确认为固定资产。   如,某企业购办公设备一套,单位价值在1 800元,但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所以,公司按新准则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可以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新准则第8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之间的差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当期内计入当期损益。而旧准则没有涉及对延期支付的规定。   税法规定,(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交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照购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2)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新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新准则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该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而税法没有这一规定,而是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如何计价分别作出了规定。税法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仍按照“购入固定资产”的规定确定其价,不会“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其计价。新准则引入了现值计价,税法则采用终值计价。   例,2006年1月1日某企业购入新型机器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该机器已收到。购货合同约定,机器的总价款为150万元,分三年支付,2006年12月31日支付60万元,2007年12月31日支付50万元,2008年12月31日支付40万元。假定三年期银行借款年利率为6%。   (1)按照新准则规定,该机器设备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其购买价款的现值为:60/(1+6%)+50/(1+6%)2+40/(1+6%)3=134.688万元,确定的成本则为:134.688万元。(2)按照税法规定,该机器设备按150万元的价值计价。   即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   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34.688万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 15.312万元(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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