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跃金融法学研究学术氛围.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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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金融法学研究学术氛围

活跃金融法学研究学术氛围   我国在未来进行金融创新或推出金融衍生产品过程中,法律,特别是部门规章性质的法律文件,在其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前提是监管机构和被监管金融企业的关系需作进一步的梳理和调整。      “考虑到国家金融安全和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和市场成熟度,宜逐步有序地放开。目前最需要做的工作是对本国民营资本的开放,培养其逐步发展壮大。”   记者(下文简称“记”):王老师,您在民商法、经济法领域已经颇有建树,特别是在金融法方面发表了不少作品。请问您的基本观点是什么呢?   王亦平(下文简称“王”):在这个领域我还是有一些想法的。比如,金融业是非天然垄断行业,应开放竞争。考虑到国家金融安全和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和市场成熟度,宜逐步有序地放开。目前最需要做的工作是对本国民营资本的开放,培养其逐步发展壮大。因为国有资本的介入,破坏了竞争机制,损害着市场经济的基础,以国家行政权力和财政资源为支撑的国有金融企业的退出,还市场本来的面目,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这与国家的政体无关。解决“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建立市场竞争机制”的冲突,摆脱金融改革面临的两难境地,需要时间,但不能等得太久,否则,会一次次错过经济发展的大好机会。再比如,从法律程序上改良现行货币政策的决策机制;用法定的普适性“封闭贷款”取代“以贷还贷”的特别贷款措施;建立国有(国家控股)商业银行盈利最大化与不良资产有效控制的法律平衡机制等等,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记:您对于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问题应该说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把握。2001年,您设计并组织编写的《企业改制及运行的法律控制》问世,书中介绍了西方国家国有企业改制的经验并设计了我国企业改制的法律规制构架。现在,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已经完成,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过很多的争议,在您看来我国国有企业可以在这次改制之后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吗?   王:国有企业改制尚未完成,并不是说国有企业改成股份制、上市公司,改制就完成了。改制只是增加了融资渠道,奠定了向国内外拓展的资金基础。但从根本上讲,国有企业改制的关键是内部治理结构问题,???持续经营的效率问题,它与企业的产权结构相关。因此,国有企业在宏观运作上完全与政府脱离关系是不可能的,即使在两者之间夹一个具有政府职能的国有投资公司亦如此。这种国家主导的企业,对于后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短期的国际竞争中有必要,也有某种优势,但这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就如同初始训练的运动员与高水平运动员相比,前者成绩的提升幅度和空间肯定要大于后者一样,从长期来看,谁的效率更高,还不好下结论,最终是要看投入产出比,看人均的产值和利润,看持续发展的效率,看每一个具体的人的创造财富的效率,当然,还有很重要的自然资源禀赋因素。      “经济法和商法是国家调控和规范经济运行宏观主体和微观主体的两大法律基石。”   记:目前我国正在致力于制定一部民法典。而关于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问题则又会被考虑到。王老师您认为如果中国制定民法典,如何处理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呢?经济法又应该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呢?   王:法国在1804年制定了民法典后,紧接着在1807年又制定了商法典;德国于1896年制定了民法典后,1897年也制定了商法典。间隔时间这么短,说明各自有独立存在的现实需求和理由。大陆法系主要的经济强国多是如此。普通法系的美英诸国也有独立的统一商法典或单行的商事组织法和行为法。这些都说明,从法典层面上,“民商分立”是各国立法的普遍现状。从公私法域上讲,民法和商法有许多共性的东西,比如,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契约规则等;但二者也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比如,商法强调效率原则和商主体的盈利动机和行为方式,而民法则不一定要求这些。从当今市场交易的复杂程度讲,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对立法者来说,技术要求太高了,从基本的立法原则到具体的主体规则和行为规则,都很难形成严密的内在逻辑关系的统一。分别立法,无论从立法的成本、效率,还是逻辑的严密性,抑或是对法律理解、适用的简明方便性上讲,都能体现出其优势来。   至于经济法的地位,随着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其重要性越来越明显了。经济发展中涉及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雇员福利保障,社会财富的一、二次分配,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的运用等,都反映了经济立法在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由此视之,经济法和商法是国家调控和规范经济运行宏观主体和微观主体的两大法律基石。   记:在您看来,就经济法领域而言,中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处于一个怎样的水平,差距在哪里呢?   王:差距肯定是有的。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决定了各自的市场化程度有所不同,作为上层建筑的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和内容自然也有所不同。但不能简单地谈研究领域的水平差距问题,更主要的是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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