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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SPS协定》中风险评估

浅析《SPS协定》中风险评估   提要为规范农产品国际贸易,乌拉圭谈判通过的《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下称《SPS协定》)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方面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风险评估是该协定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成员方采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下称SPS措施)的基础。因此,为了发挥《SPS协定》在国际贸易中应有的作用,有必要对作为核心问题的风险评估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   关键词:SPS协定;风险评估;科学证据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一、风险评估制度概述      (一)风险评估的含义。《SPS协议》即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的简称,该协议是根据《农产品协议》第八部分而制定的,也是对关贸总协定第20条第2款的具体化。根据《SPS协议》的定义,“风险评估”的概念分为两种:对于来自于食品的风险,风险评估的定义是,评价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对人类或动物的健康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对于病虫害,风险评估的定义是,根据可能适用的卫生和检疫措施评价虫害或病害在进口成员领土内传入、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及评价相关潜在的生物学后果和经济后果。具体来说,对来自食品的风险评估只要求对人类或动物健康的潜在负面影响进行评估,而对病虫害的评估要求则要高得多,它要求对疾病的进入、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以及相应的潜在的生物和经济后果进行评估。   (二)风险评估的特点。《SPS协定》中的风险评估体现出以下特点:   1、根据风险评估的定义,字面上可以将风险评估的过程看作是一个科学的、价值中立的过程。但实际上,风险评估由于其过程的复杂性、科学知识的不确定性以及方法技术的差异性,导致了这一过程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完全是一个科学中立的过程。   2、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必须要考虑所有的风险。   3、风险评估常常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而进行的。由于各国差异,《SPS协定》并没有规定对于来自不同成员的动植物产品采用统一的检验检疫标准。因此,进口方对于不同成员方出口产品所要求的标准是不同的,在具体采取风险评估时所要考虑的因素也是有差异的。   4、风险评估必须是具体的,不仅对类别或项目,而是对某一具体类型进行评估。同时,“风险评估既可以是对风险进行量化的评估,也可以是对风险的性质进行评估”。      二、《SPS协定》风险评估规则的动态效应      (一)风险评估应当考察的各项要素   1、科学证据要素是评估的核心。《SPS协定》第2条第2款要求SPS措施必须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果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实施。在风险评估中,最为重要的是“科学”原则,而科学原则具体化地体现为科学证据原则。科学证据原则构成了《SPS协定》最核心的义务,也是所有SPS争端共同关注的焦点。科学证据须满足某些限定性条件,以使其符合《SPS协定》在风险评估方面的规定及精神。主要的条件可以表述为以下特点:   (1)充分性。WTO成员方要实行植物检疫措施,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并且要“以科学原则为基础”。“充分”是一个关联概念,如它要求在植物检疫措施与科学之间存在足够的关联,即品种测试方法与科学证据之间存在“合理的或客观的联系”,否则则认为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2)比例性。科学证据与SPS措施之间必须存在着一种客观的、合理的关联,是否存在这种关联必须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包括此项措施的特征和科学证据的质量和数量,并且要求所采取的措施与能够提出的科学证据之间要有适当的比例,不应该根据较少的,或不甚重要的科学证据而采取较为严重的措施。   (3)具体性。作为风险评估所依据的科学证据要有具体性,证据要确实针对所存在的风险。必须对争议措施所涉特定风险进行评估,否则就表明其风险评估对所涉情况不是“十分明确的”。   (4)时间性。在判断一项风险评估是否符合第5.1条规定时,只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做出时刻获得的证据来进行,而不应考虑风险评估做出后出现的科学证据。   2、科学证据以外的其他因素也具有相当的重要性。《SPS协议》第5条第2款列举了WTO成员国在风险评估中应当考虑的具体因素,包括可获得的科学证据;有关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检查、抽样检验方法;特定病害或虫害的流行等等。在实践中,引起的问题主要是:在SPS协议中没有明确提及的因素,即所谓的“科学以外”的因素,如消费者关注、文化或道德偏好以及社会价值判断等,能否在WTO成员国确定一项风险是否存在时予以考虑。目前,根据案例分析的结论是肯定的。如在“荷尔蒙牛肉案”中,专家组认为,一项风险评估,是对资料和事实研究的科学审查,不是一项涉及由政治机构作出的社会价值判断的政策实践。其结论是:科学以外的因素不应在风险评估中予以考虑,而是应该在风险管理中予以考虑,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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