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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特征
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特征
摘要: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气象博大、学派众多,其中,儒、墨、道、法、兵、释、阴阳、纵横等众多文化竞相发展,深刻影响了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定。多种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和渗入,使得我国古代法律自成一体,独具特色,成为闻名中外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中国 古代法律 特征
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气象博大、学派众多,曾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其中,儒、墨、道、法、兵、释、阴阳、纵横等众多文化均参与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互动。多种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和渗入,使得我国古代法律自成一体,独具特色,成为闻名中外的“中华法系”。纵观我国古代法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以刑为主,诸法合一
自商鞅“改法为律”, “律”从此成了中国古代刑法的专用名称,其中律典成为秦以后各朝的主要刑事法典。中国封建时代颁行的法典,基本上都是刑法典,但它包含了有关民法、诉讼法以及行政法等各个方面的法律内容,形成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结构,且始终以刑法为主,并以统一的刑法手段调整各种法律关系;在我国古代的多种法律形式中,律典作为刑事法律只是其中的一种。民事、行政、经济、军事等法律,大多包含在令、敕、条例、条格等形式的法律中。历朝的法律形式虽然名称有所变化,但律始终调整的是当时社会中的各类刑事关系。从中国古代法典的编纂体例与结构来说,刑事、民事与行政等法律规范被混编于国家的同一基本法典里,不同的法律规范并没有编纂为各自独立的法典,因而诸法律规范是合为一体的――在国家基本律典这一载体中,民事、刑事法律规范的确是不分的。中国古代从战国时期李悝作《法经》到清代颁《大清律例》,保持诸法合体的法典体例长达两千三百多年,直至二十世纪初沈家本修律,仿照大陆法系分别制定了刑律、民律、商律、民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编制法等部门法,才最终打破了传统的以刑为主诸法合一的局面。
二、德主刑辅,以礼入刑
多种思想的发展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非常深刻,而其中最重要的沉淀物便是“德主刑辅、以礼入刑??的理论和实践。从董仲舒 “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的“德主刑辅”思想的提出,一直到康熙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德主刑辅”作为治国思想和法律思想,影响了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也是我国正统的封建法律思想。儒家主张“为政以德”,以道德教化为治国的根本。孔子说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 ,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依靠行政、刑罚的办法来治国,可以使百姓出于畏惧而免于犯罪,却不能使人有知耻之心 ;依靠道德教化来治国,才能使百姓有知耻之心 ,自觉走上正道。汉初君臣寻求长治久安之道 ,总结历史教训 ,得出结论,认为秦的天亡是因为“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经过经验的总结,重新认识了“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的缺陷。荀子说:“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意思是说,刑罚要以教化为基础,只靠刑罚诛杀,没有教化,用刑再多,坏事也不能禁绝。教化也非万能,只有教化而没有刑罚,坏人就得不到惩罚。历代王朝都把“以德去刑”作为考绩地方官吏的一条标准,地方官吏们也都使出浑身解数,通过各种途径,运用各种手段,使老百姓“息讼止争”,以博取“德政”的美名。董仲舒认为为政之道,只有德刑并用,软硬兼施,才能有效地维护封建统治。“亲亲”、“尊尊”原则、“准五服以制罪”等是“引礼入法、礼法融合”的产物,是罪刑确立标准进一步儒家化的重要表现,是“引礼入法”的重要标志。
三、君权神授,法自君出
传统法律的神圣性来源于“天”,并随着“天”的神圣性转移至被称为“天子”的封建帝王身上,使封建帝王拥有不可置疑的立法权和至高无上的司法权。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轻缓与否无不体现着统治阶级的代表――皇帝的暴政与善政。同时,法律也成为历代帝王的“治世之工具,帝王之私器”。如葛洪《抱朴子》中写道:“刑之为物,国之重器,君自所执,不可假人。犹长剑不可倒提,巨鱼不可脱渊也。”我国从进入阶级社会,建立国家起,便形成了以帝王为中心的专制政体,可以说源远流长。 奴隶和封建社会的法制都是围绕王权(皇权)进行的,君主“口含天宪”,拥有最高的立法权,法律的制定颁行都需要国王的批准。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由王所出,刑罚由王所定。我国古代“法自君出”、“律由钦定”,以国家制定成文法为主干,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皇权法制化的需要。由君主、国家制定成文法典,确立皇权的合法性和至高无上,以维系君君臣臣的等级关系。二是维护中央集权的需要。为了实现和维护中央集权,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律的统一制定和实施,通过国家法制的统一,促进国家的统一和中央集权的强化。三是维持家天下的需要。自禅让制被打破后,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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