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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从属机构不同设置方式对企业所得税影响

浅析公司从属机构不同设置方式对企业所得税影响   摘要:公司从属机构设置方式的不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子公司、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方式亦不同。企业及新设从属机构是否以高新技术产品为主业,能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新设从属机构研发费用发生的多少,其开业后的盈亏状况,都对整个企业的整体税负产生影响。计算分析从属机构不同设置方式的纳税影响,目的是引导企业合法节税,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关键词:公司从属机构设置;所得税影响;企业利润最大化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9-0114-02      公司制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设立从属机构时,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既可以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亦可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由于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和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其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征管方式亦不同;同时,不同的母公司、子公司基于是否可以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产生较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及享受到较低税率的优惠税收待遇;加之公司新设立的从属机构在开业之后生产经营盈亏状况的不同,都会使企业整体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产生较大的差异。遵从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光洋公司设立从属机构的不同选择方式带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影响,引导有关企业优化从属机构设置方式,达到企业整体合法节税,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终极目标。   一、企业所得税法对公司、分公司纳税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5条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28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二、对从属机构设立方案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初步分析   【案例】光洋公司是一家机床生产制造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光洋公司2006年投资设立的一家子公司光明专用机床公司,主营高精度专用机床的生产经营,2009年度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0年,光洋公司预投资兴办一个机床数控装置公司。经技术经济调查测算,预计拟新设的机床数控装置公司开业初期将亏损,且其前四年是一个亏损逐渐降低的过程。经测算的机床数控装置公司开业后八年利润总额(以下各公司均假设应纳税所得额同年度利润总额相等)分别为(见表1):   光洋公司2010年预计利润总额为1 000万元,今后几年每年可增长10%;光明专用机床公司2010年预计利润总额为800万元,今后几年每年可增长15%。准备成立的机床数控装置公司有三种公司形式可供选择:一是成立一个隶属于光洋公司的子公司;二是成立一个隶属于光洋公司的分公司;三是成立一个隶属于光明公司的分公司。三种公司组织形式分别产生三种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情况:   1.成立一个隶属于光洋公司的子公司,三个公司分别各自纳税   光洋公司2010年应纳税额=1 000×25%=250(万元),今后每年递增10%,2010―2013年合计1 160.25万元。   光明公司2010年应纳税额=800×15%=120(万元),今后每年递增15%,2010―2013年合计599.21万元。   机床数控装置公司头四年没有应纳税额。   三个公司2010―2013年合计企业所得税负担1 759.46万元,明细见表2。   2.机床数控装置公司成为光洋公司的分公司,和光洋公司合并计税。光洋公司税收负担为:   2010年应纳税额=(1 000-600)×25%=100(万元);   2011年应纳税额=(1 000×110%-400)×25%=175(万元);   2012年应纳税额=(1 000×110%×110%-200)×25%=252.50(万元);   2013年应纳税额=(1 000×110%×110%×110%)×25%=332.75(万元);   2010-2013年光洋公司合计需纳税860.25万元。两个法人公司整体纳税1 459.46万元。明细见表3。   3.机床数控装置公司成为光明公司的分公司,和光明公司合并计税。光明公司税收负担为:   2010年应纳税额=(800-600)×15%=30(万元);   2011年应纳税额=(800×115%-4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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