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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并报表合并范围问题

浅析合并报表合并范围问题   提要本文通过介绍财务报表合并的基本理论,以及我国会计准则关于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有关规定,指出在我国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中合并范围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明确了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该准则以国际通行的实体理论为基础,以控制为确定合并范围的依据,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对我国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基本解决了我国现有公司结构情况下报表合并的主要问题。但笔者认为,该准则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本文主要??讨在一些情况下,合并报表范围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报表的合并理论      (一)母公司理论。母公司理论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是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延伸和扩展。其编报目的是从母公司的股东角度出发,为母公司股东利益服务,而将子公司少数股东排除在外,把它看作是公司集团主体的外界债权人。依据该观点,集团主体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股东权益和合并损益表中的净利润仅指母公司拥有和所得的部分。   可见,按母公司理论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完全是为母公司现存和潜在的股东服务的,这正迎合了大多数合并企业的需要。母公司股东最关心属于自己份额的净资产,要据此来评价自己所有权的价值,并作出相关的决策。因此,在会计实务中,这一理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包括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内,都建议采用该理论作为合并业务的理论基础。从母公司理论看,合并报表涉及合并范围时,通常是以法定控制为基础,即以拥有多数股权或表决权决定合并范围或通过控制协议确定合并范围,服务对象和根本出发点确定为母公司股东本身及其利益。   (二)实体理论。实体理论指出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应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强调合并报表是为企业集团各成员构成经济实体服务,把子公司所拥有的少数股权都视为集团这一主体的股东权益,对所有股东视为统一主体的共同所有者。该理论认为,虽然集团内的多数股权与少数股权投资有多少之分,权利有大小之别,但同属于一个经济实体,计价的方法应该一致,利益的分享必须同等,列示的地位不分高低,不应过分强调母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合并财务报表是以整个实体的观点编制的,对于构成企业集团的多数股权的股东和少数股权的股东,均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在实体理论下,确定合并范围应以企业集团能否控制为标准。   (三)所有权理论。对于母公司理论和实体理论来说,都不能解决隶属两个以上企业集团的企业的合并报表编制问题,所有权理论正是因此诞生。所有权理论是指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既不强调企业集团中存在的法定控制关系,也不强调企业集团的各成员企业所构成的经济实体,而是强调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对另一企业的经济活动,财务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所有权。可见,所有权理论更多的是强调投资公司股东的权益,即对被投资公司财产的终极索取权。在这种理论下,对其拥有所有权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当期实现的损益,均按照实际拥有的股权比例合并计入合并报表,即采用比例合并。      二、我国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有关规定         我国第一个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专门准则是1995年2月财政部颁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表1)1996年我国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号《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规定对于特殊行业(指银行和保险业)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但其会计报表必须作为企业集团财务报告的附件予以披露。1998年颁布的《股份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及2001年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财会2002年18号《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对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时合并报表的编制做出了规定。针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步伐的加快,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该准则对合并范围的有关规定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对比新旧准则对合并范围的规定,新准则最主要的突破是更加强调“控制”的作用,进一步明确了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的基本理念,这一点在整个合并会计报表准则中都有具体的体现。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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