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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限制

浅析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限制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合同法》第230条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从表面上看,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没有限制,但是,笔者发现在实际生活中,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诸多限制。这种限制基于《合同法》的规定,或者基于其他法律及政策的特殊规定,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出租人出卖用于租赁的房屋类型、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特定法律事实的存在和《合同法》第230条本身的规定。   关键词:房屋 租赁合同 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在出卖人出卖用于租赁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目前,规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第23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18条。但是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是如此,通过考察其他相关法律,笔者发现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主要受到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出租人出卖用于租赁的房屋类型会限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据笔者考察,目前,我国房屋的类型主要有建设在宅基地使用权基础上的农村房屋、建设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基础上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在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基础上的房屋以及既可能建设在划拨也可能建设在出让土地基础上的单位集资房。一般而言,房屋类型不同,房屋所有权人处分房屋的权利不同,房屋转让时的限制也不同,因此当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出卖房屋时,并不是所有的承租人都具有购买资格。   (一)城镇居民租赁农民房屋不能享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虽然《合同法》第230条对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没有任何身份限制,但其他法律或者国家政策对其有一定限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从抑制宅基地需求的角度,强调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则把抑制宅基地及农民住宅的???求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由于物权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都没有对是否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农村房屋的买卖行为需要遵守国家政策。根据以上国家政策,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是无效的,但这并不能说明城镇居民不能租赁农村房屋。因此,虽然城镇居民可以租赁农村房屋,但是当农民出卖用于租赁的房屋时,由于农村房屋只能转让给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于是城镇居民作为农村房屋的承租人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就受到了限制。   (二)承租人租赁单位集资房时优先购买权受到一定限制   近年来,我国商品房市场发展迅速,房价的涨幅远远超过了居民收入的涨幅。于是,有些单位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需求,通过向职工集资然后以一定的优惠价格卖给职工。这些房屋大部分建设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上面,也有少部分建设在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基础上。职工购买单位集资房后,由于工作变动不在原单位上班了,该职工将房屋出租,房屋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笔者认为,应该区别情况对待,首先看当年购买单位集资房的合同书是否有对职工转让该房的限制性约定以及单位是否享有更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有约定,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应承认其效力,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没有相关约定,划拨土地的房屋承租人只有转变成单位职工才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出让土地的房屋承租人应该享有充分的、不受限制的优先购买权。   考察这类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限制的原因,笔者发现不管是农村房屋、单位集资房还是经济适用房都具有以下三个特点:其一,福利性。这类房屋或者享受到了国家税收的减免优惠,或者房屋购买人由于特殊身份享受到了一定的价格优惠。其二,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这类房屋的购买人需要具备一定的组织成员身份或者具备由国家认定的中低收入家庭身份,并且这种身份具有不可转让性。其三,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这类房屋的存在反映了特定时期国家为了解决城乡人民住房问题而作出的暂时性政策安排。      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特定法律事实存在限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存在合法转租的情况下,原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相互制约。一般而言,承租人作为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并无争议,但是现实中经常发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又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的行为。于是,当房屋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可能会发生原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优先购买权冲突。笔者认为解决冲突的原则是: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由谁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其次,在双方协商不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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