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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税法下利润一般纳税调整

浅析新税法下利润一般纳税调整   摘要: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核心问题。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建立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的统一的所得税制,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也使利润的纳税调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关键词:应纳税所得额;利润的一般纳税调整;调增项目;调减项目      前言   2007年,我国先后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的统一的所得税制,为各类企业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也使利润的纳税调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如何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制的核心问题。应纳税所得额也叫计税利润,是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额的依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它的计算公式是:   年应纳税所得额 = 年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的亏损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简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程序,一般是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会计所得额,即利润总额(事实上,我们首先获取的是会计利润的数据),然后,再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利润的纳税调整。利润的纳税调整包括一般纳税调整和特别纳税调整两种,其中,利润的一般纳税调整是基于企业的日常经营,对纳税人经常的纳税事项所作的税收调整;而特别纳税调整则是基于企业存在关联交易,对纳税人特定的纳税事项所做的税收调整,这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就变成下面的公式:   年应纳税所得额 = 年利润总额 +(?)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公式中的利润总额,即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的会计所得;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即利润的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就利润的一般纳税调整而言,它可以分为两种类???。   1 调增项目:调增项目是指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允许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而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或虽然允许扣除,但扣除金额超过了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项目,主要包括:   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有:(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所得税法等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项目中的(3)(4)(5)(6)项在会计处理中允许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而(7)(8)两项中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有的计入管理费用,有的则计入营业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全额调增企业纳税所得额。   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的项目主要有:   (1)工资性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例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三项工资性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三项工资性费用的扣除,要注意把握三点:   ①是要以税法规定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为基础,超标的工资、薪金,本身不得包括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之内,因此,也不能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三项工资性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②是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应当规范。   ③是三项费用的扣除比例要符合税法规定。   (3)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利息支出。新税法规定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税前扣除,但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的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5)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各类捐赠支出在账务处理时列入营业外支出。而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6)业务招待费支出。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的部分要做纳税调整。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新税法规定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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