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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诉讼监督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
浅析诉讼监督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
摘 要: 目前,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检察机关在履行诉讼监督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诉讼监督的效果。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对诉讼监督进行研究,来提高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的作用。
关键词: 诉讼监督; 主要问题;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D9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6-0065-01
根据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诉讼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光荣而神圣的职责,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活动。检察机关通过诉讼监督,纠正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等问题,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当前诉讼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督意识淡薄
在某些地区的检察机关对检察干警教育培训不够充分,导致部分检察干警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不能全面、系统、科学的掌握,对诉讼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和不忍监督等问题。检察机关为了与公安机关和法院形成共同打击犯罪的合力,注重相互之间的配合,同时对监督工作信心不足,不能很好的处理监督职能和其他职能的关系,将诉讼监督工作视为软任务,往往满足于做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一般性诉讼活动,而忽视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重点不明显
由于立法和司法实务等多方面的原因,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以罚代刑、违法撤案、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的监督不够重视。对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违法减刑、假释等监督不够重视。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对上访申诉案件审查机制不够健全,特别是对行政案件申诉的审查不够得力,难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司法公正。
(三)监督机制不完善
当前我国检察机关监督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上下级检察机关在诉讼??督方面不能形成相互配合的合力,下级检察机关在遇到监督过程中的压力、阻力等复杂问题时,上级检察院给予的主动支持还不够。二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公诉、侦监和控申三部门在信息共享不够顺畅,工作衔接不够到位。三是考核机制不够健全,一些检察机关注重办案考核,而不注重诉讼监督考核,在检察系统表彰中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和侦监的先进典型居多,很少表彰在诉讼监督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典型。
(四)监督能力不足
由于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当前我国一些地区的检察系统中检察专业人才很匮乏,检察干警的教育培训机会不多,导致这部分检察干警法律功底不扎实,业务能力不强,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诉讼活动中的违法问题,导致监督的效果不好,监督工作常常仅局限于审判批捕和审查起诉,不适应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二、加强诉讼监督的有关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以科学发展观的眼光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现代法治意识,坚决纠正与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适应的陈旧执法观念;认真贯彻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质,强化诉讼监督意识,克服畏难情绪。要树立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和对法律负责的意识,做到不被利诱,不畏权势,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己任,坚决克服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和不忍监督的思想。要坚持党的正确领导,处理好接受权力机关、政协、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与公安、法院之间的关系,做到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并切实履行好诉讼监督职能。彻底改变重办案轻监督的观念,把办案和监督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对在诉讼监督中失职读职的检察干警规定必要的处罚措施,促进诉讼监督意识的不断增强。坚持以程序公正来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切实保障人权,保证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增强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主动性,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诉讼监督工作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在刑事诉讼中,一是对侦查机关要完善措施,加强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撤案、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超期羁押等的监督。二是要对法院审判程序违法的监督,对死刑立即执行改判缓期两年执行、二审不开庭审理改变一审判决的监督。三是要加强对法院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违法减刑、假释等监督。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一是要完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申诉审查机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二是要加大抗诉工作力度。三是要加强对人民法院再审活动的监督;四是要研究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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