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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集团母子公司关联交易纳税须注意几个问题
浅析集团母子公司关联交易纳税须注意几个问题
摘要:所谓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有购销商品或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融资,担保和抵押,管理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等。
关键词:集团母子公司;关联交易;依法纳税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0-0131-02
集团母子公司关联交易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存在的,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的影响,是企业通过与关联方发生资产或债权债务的转移,达到企业预期目的的一种自主性的企业行为。关联方交易对企业财务运营和国家税收都有较大的影响,因此成为企业管理层和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
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有可能方便交易。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的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不相吻合,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出现直接、间接控制或共同控制以及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税务机关对交易关联方享有依法纳税调整权,这就意味着交易关联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涉税风险。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集团母子公司关联交易纳税须注意的问题。
一、集团母子公司之间无偿使用房产应按关联交易纳税
集团母公司为其成员子公司无偿提供办公用房,这种经济行为应按关联交易纳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7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5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无偿使用母公司房产,税务机关要依法对子公司营业税进行计算调整。
2.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子公司是无租使用母公司房产的,但仍应由子公司代母公司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2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30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属于不同的法人主体,而且属于关联方的,应按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房租。由此可见,无租使用房产将存在着纳税调整的涉税风险。
二、集团所属子公司向母公司上缴相关费用的关联交易,应区分费用的性质,进行依法纳税
1.集团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
2.集团母公司为成员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如员工培训、物业管理费、安全消防等公共管理开支而发生的费用,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作为企业正常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如果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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