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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零口供”案件证据审查和运用

浅议“零口供”案件证据审查和运用   [关键词]零口供;证据;审查      “零口供”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归案之日起,自始至终均矢口否认自己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认定其涉嫌犯罪依据的是其他一些直接或间接证据的案件。所谓的“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另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其主观对所实施的是犯罪性质的行为具有明知。   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是否犯罪以及如何实施了犯罪,比其他任何人都清楚,真实的供述比其他任何证据也更接近于事实真相,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与其他证据相互比照、印证,定案较为容易,其供述在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中往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零口供”案件中的供述并不因没有有罪供述而失去作用,将之弃置不用,或认为犯罪嫌疑人拒绝交代犯罪行为、犯罪事实就是认罪态度恶劣的观点都是不可取的,“零口供”同样在认定案件事实,审查、分析和判断证据时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零口供”案件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定案时所要依据的往往只能是其他一些直接或间接证据,在定案上就相对较为复杂,对审查和运用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笔者仅就在办理“零口供”案件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谈点体会。   一、要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审查分析   对“零口供”案件,不能因为“零口供”就轻视或放弃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审查,切忌先入为主地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认罪就是态度顽固、恶劣,对其辩解轻易予以否定,而应注意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对其辩解的合理性进行判断。   如李某强奸案。李某系一个体饭店老板,平时住员工宿舍。2009年底一日晚11时许,一女员工报案称10时许在宿舍睡觉时遭强奸,警察赶到现场从该员工内裤和床单上均提取到精斑,该员工指认李某将其强奸。有关机构对现场提取的精斑与李某的血液进行DNA比对,鉴定结论为:现场提取的精斑的DNA曲线 与李某血液的DNA曲线达到百分之九十六的重合。因此,虽然李某一直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公安侦查人员认为:案发当晚李某有作案时间,有被害人的指认,虽然不是确定结论,DNA曲线比对鉴定达到百分之九十六的重合(这种重合的几率是十万分之一),公安机关据此将其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李某仍否认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请求重新进行DNA比对鉴定。但是,其辩解没有得到充分重视,被认为是态度恶劣,后被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阶段,对床单上的精斑重新进行了DNA鉴定,结论是:在达到百分之九十六的点后,DNA曲线不再重合,现场精斑不是李某所留,李某被无罪释放。从本案来看,如果对李某口供中的辩解给予足够重视,详加分析,也不难发现其辩解合理性的内容,也就不会轻易地就作出将其提起公诉的决定了。   不难得出结论:对“零口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性分析,是办理这一类案件时所必须给予充分重视的一项工作。同样,在“零口供”案件 中,犯罪嫌疑人在辩解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百般抵赖、做虚假供述的情形也是非常正常的,善于发现和总结其口供中的抵赖、虚假的与案件事实、其他证据的矛盾之处以及其在不同时间的口供中的相互矛盾之处,进而加以揭露,也是实际工作当中常常运用的方法,这种方法运用得当有时也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要注重对相关证据间的关联性进行审查   刑事法学中的证据是指由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具有法定形式,用以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被害人是否存在,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从这一概念不难看出,与案件事实间具有关联性是证据的一个重要属性。也正是因证据的这一属性决定了证据间也必然具有相互关联性,每一证据也必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在办理“零口供”案件过程中注重证据间关联性的审查,并善于从中发现问题,也是必须注意的方面。   如吴某涉嫌入户抢劫案。2008年嘉荫县发生一起入户抢劫案,一直未能告破。2009年底,经指纹比对,公安机关认定该案系因盗窃正服刑的吴某所为,并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过程中我们发现,虽然犯罪嫌疑人吴某一直矢口否认是其所为,但是指纹鉴定书明确列明,经技术比对,现场提取到的一枚犯罪嫌疑人的指纹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所留。无疑,技术鉴定增强定案决心。现场勘察笔录是与指纹鉴定书具有直接关联性的证据,审查的重点也就放在对现场勘察笔录的审查上。通过对现场勘察笔录的细致审查,发现现场勘察笔录中并没有提取到指纹的记录,也就是说,现场勘察笔录与指纹鉴定书这两个证据间相互联系的载体――“现场提取到的指纹”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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