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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事业单位材料核算
浅议事业单位材料核算
[摘 要]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材料入账价值的确定欠严谨,科目使用说明缺乏全面性和具体性,导致操作性不强,必须按事业用和经营用分别确定入账价值并分别规定其核算方法,同时增加“材料”科目的核算内容,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关键词]事业单位;材料;核算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8-0077-02
事业单位的材料是指事业单位库存的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是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辅助活动和其他活动必不可少的实物资产,是流动资产的组成部分,材料的核算是材料管理的基础,事业单位必须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本单位的材料进行准确的记录和核算,199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事业单位材料的核算提供了依据,但是笔者认为该制度对于材料核算的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在下一步改革中进一步完善。
1 存在的问题
首先,购入材料的入账价值确定的语言表述欠严谨,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相冲突。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购入自用材料,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购进材料应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材料非自用部分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制度里所说的“自用”按汉语意思来理解就是本单位使用的,而“非自用”的汉语意思就是不是本单位用的。会计制度是以会计准则为依据制定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笔者认为既然不是本单位使用的,按会计主体原则的规定,单位就不应该对其核算,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对其做出计价规定。
其次,对“材料”科目使用说明的规定缺乏具体性,不利于理解和运用。科目使用说明(1)规定:购入自用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将“自用???理解为事业活动用,这样的说明似乎无懈可击,但是,使用说明(2)和(3)又分别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非自用材料的购进和领用做出使用规定,尤其是在说明(3)中的对一般纳税人非自用材料领用出库的说明更令人难以理解,使用(3)中规定,一般纳税人非自用材料领用时,按采购成本(不含税)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贷记本科目。如此看来,非自用既有可能是事业用,也有可能是经营用,这样的使用说明,让人很难理解,当然就会影响使用者的判断和运用。
最后,会计制度规定的“材料”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全面,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事业单位处理经济业务的依据,应具备直观、具体、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应对事业单位可能发生的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原则做出较为具体的规定。《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对外投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本单位事业计划完成的前提下,可以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投资对象包括其他事业单位、企业以及兴办的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为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规定了对外投资的核算办法。这里所说的“实物”包括“固定资产”和“材料”,但是,会计制度却对投资转入材料如何核算未做任何规定,导致接收投资转入材料的单位缺乏核算依据。
另外,事业单位为防止资金占用和库存材料的积压和浪费,有可能将闲置不用或超储的材料变价出售,“材料”科目的使用说明上也未对此类业务的账务处理方法做出规定,实际发生此类业务只能参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来核算。
2 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第一,将材料分为事业用和经营用两部分,并分别确定其入账价值和账务处理方法。材料的计价是材料核算的关键,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可以在完成事业计划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且经营活动可以不独立核算。为满足有经营活动的单位会计核算的要求,会计制度不应按自用和非自用材料确定入账价值标准和科目使用方法,而应按事业用和经营用材料分别给出计价和账务处理方法,这样才便于理解和使用,因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事业单位的事业活动一般不涉及或很少涉及增值税应税行为,即便是涉及增值税,一般也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所以完全可以按事业用和经营用作规定。
(1)对事业用材料和经营用材料分别确定计价标准。在材料入账价值的确认中应规定:购入事业用材料,按实际支付的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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