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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林木种苗质量检验管理现状问题及对策

浅议林木种苗质量检验管理现状问题及对策   摘要: 种苗是营林的基础,林木良种选育的艰巨性和造林经营的长期性,决定了种苗质量是林业生产中最大的风险之一,开展和加强林木种苗检验管理,就是要在播种和造林前评定林木种苗的品质,使这种风险减小到最低程度。本文通过分析我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管理的现状与问题,提出了加强林木种苗检验管理的思路与措施。   关键词: 种子法;林木种苗;质量检验管理;问题与对策   自1999 年以来,我国先后参加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 ,重新修订了《林木种子检验规程》、《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林木种子质量分级》等3 项种苗检测国家标准,出台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 , 我国于2001年底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依法取消了种子专营,行业的垄断被打破,原有的区域性、行政化的种苗市场被全国性、市场化的大市场所代替,这标志着种苗质量检验管理已进入了新的阶段,客观形势要求我省种苗业以质量为中心,把握机遇,调整思路,为林业发展做出贡献[3] 。   1 现状与问题   1.1 检验机构不足,设备陈旧    继国家林业局南、北林木种苗检验中心之后,第一个通过计量认证的省级种苗质检中心于1993 年出现在我省,也是目前省内唯一认证的种苗质检站(室) ,我省种苗检测的现状在全国具有一定程度的代表性[4] 。还有5 个地级市、38 个重点林区县配有检验室,但是不少检验室已闲置或作它用,全省现存检验室17 个,大多数也是“空壳子”。主要仪器共101 台,停用或非正常使用仪器约为一半,以种子检测最基本的发芽箱为例,全省仅有10 台,主要是早期的简易设备。除省质检中心外,其他检验室常规检验必备的仪器都未达到《林木种子检验仪器技术条件》(L Y/ T1343 - 99) 的数量要求,这极大制约了依法治种的可能性。一是许多重点林区县、边远县缺乏检验机构和人员,难以开展检验监管工作。二是设施不足,设备陈旧,使可以正常检测的技术内容和项目十分有限。三是没有智能化、快速化、一体化的现代检测设备,也制约了对种苗生产、加工、包装、储存等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1.2 体制、机制不适应依法治种的具体要求    一是《???子法》指出:“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由于种子实行计划管理,种苗质量检验通常依附林业主管部门,在行业管理上与执法部门配合,开展监督检验。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技术、经营”三位一体,质量检验人员既是“裁判员”,又是“教练员”,甚至是“运动员”,无法保证检验行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二是《种子法》要求: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 “实行许可制度”,应当具有与之相适应的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并对种苗质量负责。由于长期实行种子专营,种苗检验机构与人员都集中在林业主管部门,目前完全符合《种子法》关于种苗质量检验管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严重匮乏,无法对种苗质量负责,生产、经营种苗的“许可制度”难以落实。三是检测队伍不稳定,缺乏专职的检测员。   1.3 种苗检验手段落后    目前对种子质量检验多是检测播种品质,而对种子的遗传品质和苗木生理品质的检测则无能为力,缺乏阔叶树种的种子检测技术。对针叶树种而言,也主要是常规检测,检测时间长,能快速检测的树种、方法都比较少。制定《种子法》的目的之一,是“提高种子质量水平”。从种子存在形式上看,各有关条款对储备种子、种质资源、转基因植物品种、生产的商品种子、经营的种子、进出口种子明确提出了质量要求,这为种苗质量检验和监管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也对种苗质量检测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林木良种,其优良特性往往需要栽植若干年后才能体现,当伪劣种苗冒充新品种时,只有依靠高水平的种苗检测手段,实现在实验室或苗期开展品种的真伪鉴别,才有可能“依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1.4 检验中的质量保证体系不完善    目前对自身检测行为规范、检测环境控制普遍认识不足,检测虽然都能够按照技术规程进行,但是在各检验室基本上没有控制检测质量的质量体系文件―――《质量管理手册》,对于在检测中带有普遍性的操作难点、技术重点,缺乏细化的、可操作性强的程序性质量监控管理。特别是在仪器周期检定、工作程序、样品管理、检测事故处理等方面管理水平与其他检测行业比,还有较大差距[5] 。   1.5 检验的实际应用还不够广泛    发达国家的种业质量管理一般经历3 个阶段,即初级检验阶段、预测控制阶段和全面管理阶段[6] 。如果以此对照,就整体而言,对种苗检测的应用还不够广泛。一是检测目的主要是对种苗分级和定价,防止伪劣种苗的销售行为,没有达到预防、阻止或减少低劣种苗产生的质量管理目的,属于“事后检验”[7 ] 。二是检测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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