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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诉讼调解在司法实践中运用

浅议诉讼调解在司法实践中运用   摘要:诉讼调解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对我们建立和谐司法有着重要的意义,尤其在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中,诉讼调解的优势比较明显。但是,由于对诉讼调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以及法官调解能力的不足、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等原因,在实践中,诉讼调解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增强调节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来更好地推动诉讼调解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关键词:诉讼调解;司法运用;规范化      诉讼调解由于具有化解矛盾彻底、减轻执行压力、节约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等优势,而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制渐趋完善,审判方式改革逐步深入,诉讼调解作为我国审判权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使方式之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存在一定问题,以恰当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对建立和谐司法有重要的意义。   一、诉讼调解在司法实???中的重要意义   相对于裁判来讲,诉讼调解具有以下方面的优势:   (一)高效   调解的效率优势体现在:第一,调解程序灵活方便,不像裁判程序那么严格,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省时间。诉讼调解可以在答辩期满前就开始调解,并且不需要严格的开庭排期,可以采用电话通知等方式。第二,调解不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为前提,只要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即可结案。举证、质证、辩论、鉴定等需要大量时间的工作无须进行或者可以简单进行。第三,调解实行一调即结,无须上诉审程序。   (二)经济   调解程序的经济性体现在其低成本上。第一,当事人的成本会降低。当事人无须上诉,可以减少上诉费用。通过调解结案,如果是按照撤诉处理,可以节省案件受理费。调解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结案,节省诉讼成本,特别是当事人可以从诉累中尽快解脱出来,能尽快得到清偿等,其经济性明显。第二,降低司法成本。调解结案可以使上诉审、再审、申诉、申请执行的案件数量减少,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   (三)公正   司法公正只能是一种事后的公正,或者说是一种接近于事实的公正。司法公正包含两个方面:第一,实体公正,就是实现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公正处理,这是司法程序最求的终极目的。第二,程序公正,是严格执行诉讼程序规定的判断结果即为公正的,是为形式上的公正。实体公正很难达到,程序公正则相对易得。因此,现代诉讼多以程序公正为其标准。调解因为是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权利的结果,当事人是清楚案件事实真相,也最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所以调解结果最接近于当事人最求的实体公正。   (四)彻底   诉讼调解一经结案,不得上诉。多数情况下,当事人都会自愿履行,有的是即时结清,所以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少。调解结案的,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会申诉、请求再审。   (五)有利于执行   事实证明,多数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会自觉履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是少数。   (六)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能够在不伤和气的情况下,友好地处理完纠纷。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完全断绝,还是可以继续合作或者交易下去的。当事人通过调解可以同时对其间的多宗交易作出友好安排,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增进双方进一步合作的可能性。因而,调解结案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诉讼调解在司法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给诉讼调解的正确运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不便。   (一)对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调解意识的弱化是人民法院调解工作不力的重要原因。诉讼调解司法政策的三次中的变化,在表面上都是弱化调解,一些法官产生了调解应当弱化的错误认识。各地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强调的重点是完善庭审程序,发挥庭审功能,对一步到庭和当庭宣判强调得多,对调解重视不够。不少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对调解工作的作用、意义认识不足,片面地认为依法、公正、高效是法治的真正要求,判决结案比调解结案更符合诉讼公正的本质,也更符合审判的只能,思想上不够重视调解工作,不愿意也不想去做细致耐心的说服教育工作,对于事明则清的案件一判了之,只有对法律上拿不准的案件才去做调解工作。也有不少法官认为法官的职业化就是裁判化,调解意识弱化不仅仅是部分法官的问题,在不少法院中也存在。   (二)调解能力不足   近年来,法律专业高校毕业生大量加入到法官队伍,为法院带来新的法律观念和司法理念,是法院职业化和审判专业化的重要力量。但多数高校毕业生是“三门”法官,从家门到校门,从校门到法院门,学校生活多于社会生活,尤其是社会经验不足,多数不会做思想工作,调解能力不足。另外,法官的年轻化一定程度上导致当事人缺乏对他们的信任,不愿意听他们谈大道理和法律知识,不愿意接受欠缺人情味又少说服力、全是法律专业名词的调解工作,这样,调节的成功率非常低。加之审判压力大,调解意识不强,调解工作自然上不去。调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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