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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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浅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摘要】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制建设的时间较短,经验不足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取长补短,完善监管模式,完善监管法律,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加快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进程。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最早起源于英国,而美国在1933年的《证券法》中首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我国证券市场由于起步较晚,市场发育还不够成熟,属于弱式市场,无论是从宏观证券机构的监管措施、微观上市公司自身管理,还是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上,都还无法与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提并论。尽管如此,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无论在市场容量、交易手段,还是在监管法律规则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然而,目前条件下我国上市公司不可能完全自愿地披露其不利的信息,只有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严惩违法者,我国证券市场才能获得健康而稳定的发展。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现状   信息披露,又称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按照法律强制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状况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的活动。信息披露制度就是规定信息公开的时间、内容、方式、程序等事项的法律规范。因其具有法律强制规定的特性,所以亦称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以区别于自愿性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三公”原则中“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和反映,也是证券监管的重要方式,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保障了交易的安全,维护着投资者的信心,也维持着证券市场的稳定秩序。   当前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层次,有《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有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等。可以说,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了以《证券法》为主题,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该框架从原则性规范到操作性规范,从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到手段,都做出了较为合理的规定,并参考了国际通行的规范,披露标准较高,制定过程较为透明,基本达到了国际水平。   中国证监会自成立以来,十分重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逐步确立了以强制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同时,上市公司监管也围绕信息披露这个中心,建立了“事前立规、依法披露、事后追究”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各司其职,合理分工,协调监管的强制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也已初步建立。   二、完善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的信息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而规范的信息披露,又是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根本保证。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使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发挥的更好,笔者对完善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规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必须有健全、完善的监管制度作保障。监管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股票市场的稳定发展。在监管机构方面,我国信息披露监管机构是证监会,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履行其行政监管职能,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它虽然具有部门规章制定权、行政审批权、市场监督权、证券期货案件查处权等,但由于它既不能独立于政府,也不能独立于其它部门,使得行使监管权的有效性难以保证。独立充分的权力是证券监管机构职能有效发挥的前提。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监管制度,赋予证券监管机构充分的权力,不仅是调查的权力,还应赋予监管机构必要的进行侦查证券犯罪、起诉证券犯罪的权力等,设立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内部的“证券检察官”,以及在证券机构内部设立“证券行政法庭”等,从而彻底有效解决我国目前公、检、法机关与证券监管机关利益无关所导致的在证券违法违规查处上的互相扯皮、牵制和执法不力等问题。   2.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内部自律水平。首先,要建立良好的内部约束机制。必须合理地安排会计机构,使会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分立,分属不同领导,让会计人员真正成为会计信息供给的主体,使会计人员有能力拒绝管理人员的不合理要求,避免管理人员舞弊。同时必须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并置于监事会门下,对风险控制信息和财务会计信息进行日常的内部审计监督。其次,要优化股权结构,增强公司所有者对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可以通过国有股减持,引入民间资本,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等方式来解决由于股权的高度集中和国有股权代理人缺位形成的内部人控制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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