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反垄断法终极目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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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反垄断法终极目标

浅论我国反垄断法终极目标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它指导着反垄断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的设计和运行,因此在研究反垄断法过程中首先就要确定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各国反垄断法基本都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立法宗旨,但是关于反垄断法的宗旨的研究并不像各国法律第一条规定的那么简单。      一、主要流派的观点分析      各国立法宗旨的规定不尽相同,关于宗旨的理论研究也有不同的观点。但总体可以分成三类。即一元论、多元论和终极目标论。      1 一元论   支持一元论的主要代表是美国芝加哥学派,其核心观点是反垄断法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除此以外不存在诸如公平、民主之类的目的。该学派产生于芝加哥大学,是由Aaron Director教授及其追随者于19世纪50年代创立的。在反垄断政策方面,芝加哥学派强调:效率是反托拉斯政策唯一的目标,竞争只是实现效率最大化的手段而不是反托拉斯政策的最终目的。它彻底抛弃了结构主义时代带有浓厚色彩的政策目标,提倡通过价格理论客观的对企业行为进行效率权衡,从而建立一条“超越政治的”连续一致且简单明确的反托拉斯政策。   他们反对为了追求理想的市场结构而对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大企业进行分割,反对政府以各种形式对市场结构进行干预。认为分拆大企业不能达到保护竞争的预期效果或者即使不是毫无效果,也会因为很高的直接成本而导致不恰当的高昂代价:企业如果能够通过内部增长实现规模扩大,无非表明这些企业具有超越竞争对手的生产效率。如果对这样一种通过内部增长形成的大企业进行分割,就等于破坏效率增长的源泉。企业的合并不仅是实现规模经济的重要途径,而且可以通过将社会资源从经营不善、效率低下的企业向具有生存能力、效率高的企业转移,实现生产的合理化。总而言之,政府反垄断政策的惟一目标就是追求“卓越的经济效率”。这种观点深刻影响了20世纪80年代美国反垄断执法,曾任反托拉斯局局长的巴克斯特(WiUiam Baxster)明确指出:“经济效率提供了惟一可行的标准,由此可以发展出可操作的规则,并且这些规则的有效性也能由此得到评判。兼并产生的效率和损失至少从理论上说是可以计算的,经济理论提供了一个事先决定哪些情况下兼并可能会减损效率的基础。而那些社会的和政治的标准就不是这样,没有客观的方式可以评价社会或政治的成本与价值。”他的继任者鲁尔(Charles Rule)宣称:“反垄断法的语言中没有要保护小商业或原子式分散工业的要求,没有要求对特定的公民群体进行财富再分配,没有要求实现其他确定的政治和社会目标……在模糊的平民主义观念基础上倡导一种减损消费者福利的执行方案,从根本上是违背分权原则的。”1984年,反托拉斯法主要行政执法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主席詹姆士?米勒承认,联邦贸委会执行反垄断的效率目标源自芝加哥学派,并认为芝加哥学派才是经济学的主流学派,他还承认联邦贸易委员会强调的是效率和消费者(整体)福利,而不是公正和保护小企业。      2 多元论   支持多元论的主要是美国的杰斐逊主义学派和德国的弗莱堡学派。其核心观点是反垄断法的价值是要达到和保护一组社会和政治价值,这些价值既不能简单量化又不能归结为单一的经济目标,而是要达到一种综合的社会目标。   (1)美国杰斐逊主义学派   杰斐逊主义学派是芝加哥学派的主要反对者,旨在寻求维持一种由大量的小的单元组成的竞争型经济社会,防止因为经济力量过度集中而导致民主制度被破坏。杰斐逊主义学派在内部又可以划分为激进派与温和派。问   激进派的主要代表是Sullivan,他们在研究谢尔曼法立法前的经济情况后得出结论,认为在当时由洛克菲勒带头进行的托拉斯风潮之下。工人、小企业家都深受其害。托拉斯受到了社会的敌视。民主党和共和党都提议制定反托拉斯法。因此,谢尔曼法以及后来通过的反垄断法在传统上有两个重心:一是政治的,即对大企业和少数竞争者的不信任,重视市场力量的分散和对弱者的保护;二是社会经济的,即从小商人和消费者的角度着眼的竞争规则,重要的是作为一个企业家能否有一个公平的竞争机会,作为一个消费者能否有机会获取一项公平的交易,资源配置效率从来不是反托拉斯法的规范目的,也不是执法的先决条件,只要证明竞争过程受到损害即可。温和派以Hovenkamp为代表,他们承认经济效率是反托拉斯法的目标之一,但经济效率并非唯一目的。温和派认为,谢尔曼法的立法过程虽然勉强可以套上经济效率的目的,但后来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都是保护中小企业免受大企业不公竞争的,而且鲁滨逊帕特曼法和塞勒帕克费沃法的制定也是为了保护中小企业的。因此美国反托拉斯的政策目的并不仅仅局限在单一的经济效率范畴,还包括很多非经济效率的政策目标,这些非经济效率的目标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还会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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